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徐政发〔2009〕125号 ---|--- 颁布日期:2009-09-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徐政发〔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徐政发〔2009〕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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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徐政发〔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改制遗留问题,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08〕20号)精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前为事业单位的,原在职在编人员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省政府下发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到2008年11月底。
二、积极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改制时在编人员,应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参保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切实保障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原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尽力提供就业帮助。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遗留问题,不能仅仅考虑安置费用和补交养老金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中要求各地提供就业帮助,对符合条件的可聘用到综治服务中心和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签订聘用协议,发挥他们有工作经验、懂法律知识的特长,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作贡献。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招录、谁解决”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稳定。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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