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非行政职能向社会转移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5〕181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政府非行政职能向社会转移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政府非行政职能向社会转移,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稳妥向社会转移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脱钩,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推进社会力量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根据转移的政府非行政职能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会成本的程度,采取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合理的方式分类向社会转移并进行监管。

(二)公平公开。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转移的职能。

(三)积极稳妥。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特殊情况可设定过渡期,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住”。

(四)依法监管。政府非行政职能转出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转移和承接主体

本意见中转移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且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承接转移职能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个别事项因承接主体不具备承接条件的,也可以暂转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同时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资质、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技能。

(五)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在承接该职能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转移职能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承接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的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行业代表性。

(二)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四、转移内容和方式

(一)转移内容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非行政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

转移事项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承接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承接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3.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承接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二)转移方式

按照转移非行政职能事项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转移方式。对于适宜开展充分竞争的转移职能事项,政府应彻底放开,交由不限定承接主体承担;对于适宜开展适度竞争、若过度竞争会造成管理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的转移职能事项,可通过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特定承接主体承担;对于不宜通过竞争方式转移的职能事项,可委托一个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

五、转移程序

(一)事项申报。转移主体对职能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并结合自身部门工作特点和社会、市场可承接情况,在征询各方意见基础上,参考《镇江市政府向社会转移非行政职能指导目录》(见附件),向市编办提出拟转移的职能事项,并同步提交转移方案。

(二)事项确认。市编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对确有必要转移的职能事项未申报的,市编办可直接纳入审核范围),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镇江市政府向社会转移非行政职能事项目录》。职能事项一旦公布将长期有效,此后只需申报、公示新增或变更的转移职能事项,对已确定并公示的转移职能事项不再组织申报。

(三)事项转移。社会力量根据所公布的职能事项目录,结合自身情况,向各转移主体提交申请。转移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力量的资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承接主体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转移主体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费支付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编办、财政局和民政局备案。

(四)事项交接。转移主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五)履行协议。承接政府职能的承接主体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承接职能的工作计划,明确承接职能的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承接转移职能协议。

(六)事后监管。转移主体制订转移事项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单位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上述事项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实现转移的,事项确认后的具体转移程序按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镇政办发〔2014〕181号)规定执行。如暂无承接主体申请承接当年度某职能事项,则该职能事项继续由转移主体履行直到有社会力量提出申请。

六、职责分工

向社会转移政府非行政职能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编办牵头负责政府非行政职能向社会转移工作,协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做好转移职能的界定;配合转移主体开展对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提高承接主体履职效能;根据职能转移情况适时开展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

(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同意的转移事项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并做好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机衔接和相应管理工作;参与社会力量承接职能的审核;加强对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管理,做到“费随事转”。

(三)市民政局负责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参与社会组织承接职能的审核;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制定对承接主体的资格认定办法和信用评级制度;编制《承接政府非行政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目录》。

(四)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负责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承接职能的审核和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估。

(五)市物价局负责评估监审转移事项的成本价格或核定转移事项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收费情况。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政资金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七)市法制办负责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和配合出台转移职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八)各转移主体负责梳理本部门非行政职能事项,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动向社会转移非行政职能;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非行政职能转移的社会力量的情况;按要求制定非行政职能转移实施方案;落实非行政职能向社会转移的具体工作;制定非行政职能转移后的工作标准、绩效考核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指导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确保转移职能不脱管、公共服务不脱节。各转移主体要明确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加强全程指导,确保转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承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完善信息公开,加强转移情况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考核评估办法。转移主体要制定考核评估办法,会同市编办、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及承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听取承接主体完成工作情况汇报,审核承接主体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承接主体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三)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评价较高、履行承接政府职能作用突出的承接主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政府职能承接优先权;对信用评级不合格的承接主体,终止转移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一定时限内禁止参与承接职能的惩戒。对承接主体的表彰或惩戒,均以适当方式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对于各部门不再承担的职能事项(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事项),转由社会和市场自治,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的,不在本意见规范范围之内,相关部门须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附件:镇江市政府向社会转移非行政职能指导目录(第一批)

http://xxgk.zhenjiang.gov.cn:8088/pub/root87/auto3390/201510/t20151015_1590449.htm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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