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林业局拟定的《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检查的通知》(赣林资字[2011]1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7部分24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资金投入(10分)

1、林业建设投入资金比例(10分)

(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18分)

1、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4分)

2、山上造林项目完成情况(4分)

3、山下绿化重点工程完成情况(5分)

4、迹地更新造林完成情况(5分)

(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26分)

1、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5分)

2、森林覆盖率增长情况(4分)

3、活立木蓄积量消长情况(4分)

4、木材流通管理情况(4分)

5、林地保护工作情况(5分)

6、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4分)

(四)森林防火(18分)

1、森林火灾(5分)

2、责任落实(5分)

3、队伍设备(4分)

4、防火林带(4分)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

1、机构队伍设备建设情况(3分)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3分)

3、监测预报工作情况(2分)

4、检疫执法工作情况(2分)

(六)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10分)

1、机构队伍建设(3分)

2、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4分)

3、湿地保护管理(3分)

(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8分)

1、自然保护区建设(4分)

2、自然保护区管理(4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林业资金投入比例=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县(市、区)本级财政总支出×100%

(注:林业资金投入均不含中央级、省级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林木总采伐量=商品材采伐量+非商品材采伐量

(注:采伐量统计包括无证采伐量。)

3、年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面积)÷国土总面积×100%;

4、迹地更新率=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上上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

(上上年度积存迹地的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上年度形成迹地的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5、活立木蓄积量净增率=(本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上年度活立木蓄积量×100%。

6、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注:林业部门依法审核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包括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含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以及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7、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方法

先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包含各项考评表)上报市林业局,经审查核实后,由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汇总,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同时报省林业厅。

四、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并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于每年1月2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考核;1月底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林业厅。

五、奖惩办法

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总分不足70分的单位通报批评,其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连续2年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责令该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连续3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附件: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景德镇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评分原则

资金投入(10分)

林业建设投入资金比例(10分)

林业建设投入资金比例大于等于1%得10分,小于0.5%得0分;在大于0.5%小于1%之间,每小于0.1个百分点扣2分。

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

(18分)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4分)

以完成任务百分比计算得分。

山上造林项目完成情况(4分)

长防林(1.5分)、退耕还林(1.5分)、油茶造林(1分)任务完成经验收合格得4分,完成50%以上并合格按比例得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山下绿化重点工程完成情况(5分)

通道绿化(2分)、森林城市创建(2分)、工业园区绿化(1分)的任务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迹地更新造林完成情况(5分)

完成迹地更新,经验收合格得2分,没完成不得分;完成社会造林并合格得3分,没完成按比例计算得分。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26分)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5分)

以限额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1分)、采伐指标分配程序(1分)、采伐证核发管理(1分)、采伐设计和凭证采伐(1分)、年度采伐限额是否突破(1分)等情况评分。

森林覆盖率增长情况

(4分)

以年度资源调查结果为准,森林覆盖率保持了持平或增长即得满分,否则计3分。鉴于不能每年开展资源调查,在没有开展资源调查年份,则以年度净增造林面积占造林面积比计算得分,也可以用迹地更新率计算得分。

活立木蓄积量消长情况(4分)

以年度调查的活立木蓄积量净增率计算得分,也可以每五年公布的“二调”活立木蓄积量数据作为总考评依据。

木材流通管理情况

(4分)

以木材流通监管(1分)、运输检查管理(1分)、制度建设(1分)和队伍建设(1分)等情况评分。

林地保护工作情况

(5分)

以征占用林地审核率(2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2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1分)计算得分。

生态公益林管理情况

(4分)

以公益林管理机构和落实管护责任人(0.5分);健全规范档案管理(0.5分);实地核查管护质量,是否出现乱砍滥伐、征占林地、割脂等情况(1分);制定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分);及时发放补偿资金(1分)等情况评分。

森林防火(18分)

森林火灾(5分)

以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及群死群伤事故(3分),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5次/10万公顷以内(0.5分),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0.5分),森林火灾控制率不突破10公顷/次(0.5分),火案查处率达到90%以上(0.5分)评分。

责任落实(5分)

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1分),列入政府年度目标

管理(1分),与辖区乡镇签订责任书(1分),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1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落实风险保证金(1分)评分。

队伍设备(4分)

市、县防火办机构规格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1分),专业队标准化建设达标(1分),半专业队按省规定标准达标(1分),林区“三防”协会覆盖面达到80%(1分)评分。

防火林带(4分)

以完成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年度任务(1分);完成应急指挥中心建设(1分),林火监控系统市县联通(1分),商品林火灾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1分)评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

机构队伍设备建设情况(3分)

以机构健全(1分),人员编制到岗到位(1分),仪器设备齐备(1分)情况评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3分)

以政府、林业双线责任制健全(1分),防治“五率”达标(2分)情况评分。

监测预报工作情况

(2分)

以县、乡预报点健全(1分),制度健全、信息畅通(1分)情况评分。

检疫执法工作情况

(2分)

以松材线虫病预防除治(2分)情况评分。

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10分)

机构队伍建设(3分)

以成立县级管理机构(2分)、安排专职管理人员(1分)情况评分。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4分)

以野生动植物产业发展(1分)、资料上报规范准确及时(1分)、野生动植物案件查处(1分)、野生动植物档案建设(1分)等完成情况评分。

湿地保护管理(3分)

以湿地资源调查(1分)、湿地公园建设(1分)、湿地档案建设(1分)完成情况评分。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8分)

自然保护区建设(4分)

以县级保护区(2分)、省级保护区(1分)、保护区升级(1分)等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评分。

自然保护区管理(4分)

以有专职机构或人员(2分)、开展过保护区科考(1分)、保护区无违法采伐、开采(1分)等情况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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