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洪府发〔201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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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3日
南昌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整、服务规范、优质便捷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大建设、大投入、大发展,打造南昌核心增长极”的要求,现就我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坚持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统筹发展城市社区公共文化事业,逐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努力实现全社会共建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二、功能定位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为社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公共电子阅览、团体活动、教育培训、健身娱乐、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服务,尤其注重提供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集文化、教育、科普、体育、信息服务等多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公益文化设施,是社区群众文娱活动的集中场所,是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的主要基地,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平台。
三、目标任务
以整合城区现有社区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通过新建(含收购)、改建、扩建和置换、共享、租赁等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30个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任务。具体任务为: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小计
东湖区
4
3
2
9
西湖区
5
3
2
10
青云谱区
3
2
0
5
湾里区
0
1
1
2
青山湖区
3
0
0
3
红谷滩新区
0
0
1
1
合计
15
9
6
30
四、建设标准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要实现便民服务,在遵循布局合理和方便居民参与的原则基础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硬件设施
1.建筑面积: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设施建筑面积按照常住人口7万以上不少于500平方米,5-7万不少于400平方米,5万以下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要求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90%。
建设用地不足的街道,可以通过共建方式达到规定的面积要求,但共建场地不得超过3处。
2.功能设置: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由室内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和室外活动场地两部分组成。
(1)多功能文体活动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数字电视机、DVD机、软件资源及光盘柜,文娱、健身器材若干。
(2)图书阅览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图书架两组以上,期刊架两组以上,设立少儿阅览角,藏书6000册以上(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占总藏书量的60%以上),其中报刊杂志类、少儿读物不低于1/5,至少配备1台上网电脑。
(3)电子阅览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电脑不少于12台,桌椅不少于12套。
(4)培训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投影机和投影幕,桌子不少于20张,椅子不少于40把。
(5)有条件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可适当建设工作人员用房或其他文体娱乐设施。
(6)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文化宣传橱窗(长廊)、文化广场、健身路径等,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具备举办文化艺术活动和小型文艺演出的条件。
(二)软件配备
1.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制作统一的标识和标牌,各个功能室悬挂相应标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上墙。
2.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开放时间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56小时,每天开放不少于8小时。
3.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专兼职文化干部不少于3人。
4.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组建不少于30人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扶持2支以上的业余文艺团体和社区文化活动示范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是市委常委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大建设、大投入、大发展,打造南昌核心增长极”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市政府2014年重要工作目标之一。各区政府(含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领导,落实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与市政府签订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责任状,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各级财政、规划、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在中心用房、财政补助等方面落实配套政策。
为了加强对我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市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推进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专项建设资金,同时发挥好政府引导资金的作用,通过对口支援、联合共建、挂名、捐赠赞助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各区政府要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等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逐年增长,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切实发挥作用。
(三)建立奖补机制。
对按规定完成建设任务的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由市财政安排一次性奖励资金。奖补标准为:
对采取新建、购买(包括购买私人产权房、企业产权房)方式解决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用房的,每平方米奖补5000元,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采取改建、扩建和置换方式解决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用房的,每平方米奖补2000元,奖补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通过租赁、共享等方式解决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用房的,其装修、房租经费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市财政奖补15万元。
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另行制定。
(四)创新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共用、共享的管理模式。街道办事处是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资质的单位管理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也可自行组建管理队伍运行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各城区(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是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运行规范,组织对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评估定级,对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实施监管。
(五)完善运行机制。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接受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业务指导。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负责人及文艺、图书、信息等岗位,应当参照《南昌市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购买,岗位人员接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或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具备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
(六)实行责任追究。
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为主、内容丰富、品位健康、方便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否则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所在街道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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