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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 [2012] 4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升空物体管理的通告
大政发[2012]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航空安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的矩形区域。具体范围:西北至东经121°18′、北纬38°4′,西南至东经121°16′、北纬38°53′,东北至东经121°48′、北纬39°2′,东南至东经121°46′、北纬38°51′。即北到金州五一路至开发区金马路,南到黄浦路至旅顺南路,东到姜家沟至老虎滩海岸沿线,西到拉树房至营城子湾以西旅顺北路的矩形范围内。
二、大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侵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的活动。
三、在机场周边区域,包括泡崖街道、兴华街道、中华路街道、椒金山街道、周水子街道、机场街道、辛寨子街道所属区域内,严禁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如家鸽、信鸽等),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严禁放风筝、孔明灯、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四、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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