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丹政办发〔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丹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净化社会环境,把丹东创建成全国最美的边境城市,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辽政办发〔200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化的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救助管理社会化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原则。要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二)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大救助管理和预防流浪工作,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

(三)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主动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要以市、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平台,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救助点为依托,建立专职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健全救助法规政策、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改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等,达到早期预防、及时救助、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把临时救助与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整合现有社会管理法规资源,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现有资源,通过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联络员)等多种方式,做好辖区内居民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点,并及时告之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指导救助点开展工作,加大街头巷尾的巡查工作力度,采取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立引导标识牌、公示救助电话和派出流动救助车、组织救助志愿者等形式,开展主动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能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三)创新救助方式,实行救助方式的多样化。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要采取定期在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等地段设置临时救助咨询点,实施救助服务与日常开展街头流动巡视救助相结合。接收公安部门移交救助对象与接收群众提供救助信息相结合以及亲属认领与机构护送相结合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努力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整合社区资源,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的社区生活安置工作,使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避免屡送屡返现象的发生。

设立集中救助日制度。在元旦、春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等重大节日以及全市性的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如旅游节、人大、政协“两会”等),组成由民政牵头,公安、综合执法、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中清理救助组,开展集中清理救助活动,重点清理职业乞讨人员,维护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社会环境及社会稳定。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乞讨人员由救助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以敛财为目的职业乞丐,要实施严格管理,加大限制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要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救助。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在接到救助信息员的求助信息后及时赶到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救助点,要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要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之救助管理机构,形成整个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树立爱岗敬业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本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流浪人员救助车、计算机网络等必要设备,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步伐。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做好指导街道、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要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在繁华商业区、居民区、街道、交通路口等处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或送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对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

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予以解决。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根据省有关规定,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救助管理工作基本运行条件和经费。市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增加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资助,帮助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设施落后问题。

(五)劳动和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八)交通和铁路部门应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创造有利条件。

(九)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积极推进救助管理社会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中,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道路,通过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救助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使救助管理政策家喻户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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