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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政发〔2002〕11 号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抚政发〔2013〕4 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政发〔2002〕11号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我市现行财税体制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核定纳税入库级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02〕11号),各纳税单位不再办理《纳税入库级次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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