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
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
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2011年山东省深
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
环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紧密
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的环保工作主
线,以维护环境安全为主题,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危害群众健
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确保完成我市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水气环境改善目
标。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着力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是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按照《重金属
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
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大对环境
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
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工业园区监管,加强涉重金
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
理情况,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要严格执行环
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的源头把关。要结
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
内容,挂牌督办,一抓到底。
二是全面彻查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要将铅蓄电
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对铅蓄电
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
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环
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
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
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
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
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
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
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
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
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4-
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是规范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
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
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
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
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管。要重点加
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
进一步提高运行负荷率和出水达标率,确保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
施正常运营。对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明显偏低、排放超标
的污水处理厂实施重点监控。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
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规范污泥运输
和接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
污泥行为。对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
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
强烈以及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等问题进
行重点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环境违
法违规突出问题。
二是继续加强燃煤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
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焦化企
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
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
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
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
运行管理制度。
(三)着力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三大环节,建
立和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
作机制,切实形成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充分发挥环境
预警监测断面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的作用,有效预
防环境突发事件,保障环境安全。
(四)加快区域污染项目工程建设进度。
济宁辖区重点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内还有部分重
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和人工湿地未建成,特别是南水北调东线济
宁段水质较通水目标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一方面要采取综合措施
及手段巩固已有成果,决不允许污染反弹;另一方面要对未完成
的项目,逐一进行分析,明确建设计划,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
强调度和管理,保证按期完成,实现治污效果。同时要加强对已
建成的项目的日常督察,保障项目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治污效益。
(五)认真查处环境信访和媒体报道的突出环境问题。-6-
要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和媒体报道属实的环
境污染问题列为环保专项行动重要内容,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
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
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
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特别是对饮用水水
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一律取缔。
三、主要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今年确定的各项重点
任务,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
题,确保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王次忠任组长,
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环
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
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专
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将整
改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
容进行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及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
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联合执法,综合运用
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整治违法排污问题,共同打击环
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主动做好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
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打击环
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要利用好挂牌督办、企业限批、区域限
批、媒体曝光、绿色证券、绿色信贷、责任追究等综合措施,切
实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把产业政策和
市场准入关,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
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加强环境法制宣传
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环保专项行动
的经费支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建
设和垃圾处理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生产使用危险化
学品、重金属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避免由于生产事
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
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
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
断电等措施。
(三)严格执法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
和暗访相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个办法”例行巡查相结合以
及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丰富执法形式,充分利用在线自动监
控高新技术强化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行使行政
执法自由裁量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问题,坚持教育与-8-
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对于群众反
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时解决;对于存在
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
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
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
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
(四)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环保专项行动
各阶段工作要求,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
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对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
危险废弃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
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严格执行《环境行政
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
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要对所有挂牌督办和涉
重金属案件的处罚、处理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对辖区内存在突
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切实解决
一批久拖不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
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
工作重点,利用各种媒体,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环境
信息公开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众参与
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要积极组
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
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畅通“12369”投诉渠道,
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全社会关心
和参与“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
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工作方案和动员部
署情况于2011年4月30日前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
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
案件。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
治情况于2011年6月15日前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
(三)督查阶段(10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
导小组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将适时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
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10-
月15日前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济宁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次忠(副市长)
副组长:李国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继凯(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建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新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屈新华(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华山(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王玉留(市财政局副局长)
仲爱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王培南(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敬(市环保局副局长)
曲洪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常衍雷(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作兵(济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李继凯兼任办公室主任,王
培南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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