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户重点煤炭企业林场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户重点煤炭企业林场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省属有关重点煤炭企业:

《山西省五户重点煤炭企业林场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五户重点煤炭企业林场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煤炭企业林场移交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国函〔2006〕52号),全面推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09〕19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属5户重点煤炭企业林场(以下简称煤炭林场)移交给省林业厅直属的8个国有林管理局。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的原则、范围和期限

(一)移交原则。坚持就近移交、方便管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平稳过渡的原则。

(二)移交范围。省属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27个林场,分别移交省林业厅直属的8个国有林管理局管理。

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的大同矿区林场、平鲁林场,移交杨树丰产林实验局。

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的五寨林场、静乐林场,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的原平林场,移交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

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的灵丘林场、五台林场、原平林场,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的灵丘林场,移交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

4.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区林场、阳曲林场,移交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

5.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盂县庄头林场、木口林场、苌池林场、西烟林场、乌河林场、拦掌苗圃和寿阳景尚林场、松塔林场,移交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

6.山西焦煤集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的安泽林场,潞安矿业集团所属的平顺林场,移交太岳山国有林管理局。

7.山西焦煤集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的汾西林场,移交吕梁山国有林管理局。

8.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泽州东沟林场、晋庙铺林场、柳口林场和沁水林场,潞安矿业集团所属的沁水林场,移交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三)移交时限。以省人民政府召开煤炭林场交接工作部署会为始点,接收单位于2012年6月9日之前进驻煤炭林场,6月20日前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二、交接内容

(一)人员移交。

1.以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为基准日,移交范围为煤炭林场在岗并在册人员(不含集体职工),由接收单位与企业共同审核,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移交人员。2008年12月31日(不含12月31日)以后调入人员不在移交范围之内,由原企业负责安置。对于其他职工,无论是何种身份,原企业和林场都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妥善安置,确保职工利益。

2.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职工,由煤炭林场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个人意愿书,做到人人签字,层层审批把关。愿意随煤炭林场一并移交林业系统的人员,移交手续由企业和接收单位负责办理。本人不愿随煤炭林场一并移交的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置。

3.煤炭企业将移交范围人员名单于2012年6月10日前报领导组办公室;2012年6月15日前将确定移交的人员名单报领导组办公室。

(二)资产移交。

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煤炭林场的全部国有资产按照产权,整体无偿、零债务移交接收单位。

1.森林资源移交。煤炭林场经营管理的全部森林资源要进行移交。煤炭林场的边界、四至范围应由交接双方根据林权证及其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现地共同进行勘验,予以确认。

煤炭林场移交后,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和未来经济发展方向,由交接双方合理计算移交后的煤炭林场现有碳汇量,以冲抵企业未来需要投入购买的相应碳汇基金。

2.建筑物移交。煤炭林场地面建筑物由林场整体占有的,其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一次性移交;部分占有的,原则上只移交煤炭林场所占有的办公设施(不含土地房屋),或采取评估后折价移交。

3.附属设施移交。煤炭林场的水、电、气、暖、道路,以及通讯、广播、电视等管道线路和变压器、贮水塔(池)、发电设备等设施分两种情况进行移交:一是由煤炭林场独立占有并使用的,全部移交接收单位;二是由企业占有、林场使用的,原则上不进行移交,但要设法保证林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

4.债务处理。煤炭林场移交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对经过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集资款等,在正式移交时予以清偿。

(三)档案移交。

2012年6月10日前,煤炭企业将煤炭林场在保护、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整体移交接收单位,主要包括:

1.煤炭林场成立时的有关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档案资料;

2.煤炭林场的林权证及其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3.煤炭林场历年来的森林经营资料及相关文件图表等资料;

4.煤炭林场历年来相关的财务、基建、人事、劳资等一系列应随林场移交的相关档案资料。

三、方法步骤

(一)成立煤炭林场交接工作领导组。

组长:郭迎光副省长

副组长:王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

李永林省林业厅厅长

吴永平省煤炭厅厅长

成员: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

常光明省林业厅副厅长

王树奇省编办副主任

李永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庙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煤炭基金稽查局局长

康继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李成先省煤炭厅总工

刘虎山省林业厅副巡视员、省林管局局长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妥善解决移交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主要负责移交的日常工作和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办公室主任:刘虎山(兼)

副主任:郭常素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调研员

范文斌省国有林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煤炭林场交接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督查报告。

(二)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省人民政府召开由省国资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煤炭厅、省林业厅及5户重点煤炭企业、有关省直国有林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煤炭林场交接工作部署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启动移交工作。部署会议结束后,8个省国有林管理局与省属有关煤炭企业立即进行工作对接,确定相关事宜。

(三)严格落实责任。

1.明确各部门责任。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移交的有关工作。省编办要做好移交林场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省财政厅要做好林场移交工作经费和移交后林场机构及人员经费的核定增补工作;省人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理顺移交人员调动、工资、职称和社会保险的结转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移交工作的审核审批工作;省林业厅要加强业务培训,明确相关政策,做好接收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顾全大局,齐心协力,扎实推进交接工作的顺利实施。

2.做到无缝对接。重点煤炭企业与省直8个有接收任务的国有林管理局要分别成立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直8个有接收任务的国有林管理局要会同省属有交接任务的煤炭企业林业主管机构成立27个工作小组,分别进驻27个林场具体实施交接。交接前林场的各项工作由煤炭企业负责,交接后由接收单位负责。

3.坚持以人为本。由煤炭林场负责人组织召开职工座谈会,省直国有林管理局负责人要如实介绍林局体制机制、经营状况、日常管理以及职工收入等情况,以便于林场职工对去留意愿进行自主选择。

4.严格组织纪律。各部门及煤炭企业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行政纪律、财经纪律、人事纪律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禁在移交过程中突击调动、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突击处置国有资产,确保移交工作正常进行、和谐稳定,确保林场各项工作有效衔接,确保移交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方案未尽事宜,在不影响按期交接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解决;交接双方解决不了的要提交领导组或省人民政府决定。

6月25日前省煤炭林场交接工作领导组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附件:zbf1239.xls

1基本情况表

2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3林场小班登记表

4林场森林资源资料统计汇总表

5林场在职职工花名册

6林场职工基本情况表

7林场在职职工按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测算情况表

8林场资产统计汇总表

9林场房屋及建筑物资产登记表

10林场交通运输类资产登记表

11林场家具(办公)用具类资产登记表

12林场设备、工具类资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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