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5]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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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大同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大同实际,我市制定了《大同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大同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深入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面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查处重点
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10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同政办发电[2015]14号)所确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查处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行为。重点查处各类工业园区和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冶炼、焦化、造纸、制药、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行为。
(三)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排放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四)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重点查处土小企业泛滥、环境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区域。
(五)久拖不决的环境信访案件。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身心健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依法处置
严格按照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相关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分类处置:
(一)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责令限产停产或由环保部门报经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反新《环保法》规定的。
(二)对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除按法律规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立案处理: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被责令停止建设、排污,拒不执行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违反《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
(三)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对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实行责任追究、实施区域限批。
(四)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5年5月10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10日至20日)
各县区成立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依法查处(5月20日至9月30日)
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查处内容,深入、细致地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按照新《环保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限治生产、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移送司法等措施;特别是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环保部门要固化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检查验收(10月1日至31日)
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组采取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在全市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联动机制
借鉴去年全市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在强化行政执法的同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特别是要积极收集并提供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线索,认真做好技术鉴定工作,固化有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查处有效;公安机关要对环保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全力攻坚破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信息不通、案件不移、移案不接、以罚代刑”等问题。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
(三)做好信息调度工作
2015年5月21日前,各县区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市贯彻落实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行信息旬报制度,各县区每旬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县区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案件查处、移送情况;9月25日前,报送本县区开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案件查处完成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互联网等网络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新《环保法》,报道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五)强化问责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细化分解本辖区工作任务,逐级、逐项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领导组将对各县区开展全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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