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大同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区、南郊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局、办:
为加快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0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建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大同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大同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以我市“十大工程”建设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减排为重点,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建设省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城市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所使用的燃料全部改为清洁能源(电、气);采暖锅炉全部改为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地热泵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小于10吨/时(含10吨)的工业锅炉及窑炉自行淘汰或改造为大于10吨/时锅炉及窑炉,对现有除尘脱硫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禁燃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大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韬(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治军(大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宁(大同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孟爱军(市政管委会副主任)
卫兵(市工商局副局长)
靳润喜(市公安局副局长)
鲁春江(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丰志刚(市经信委副主任)
沈忠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田培山(大同市城区政府副区长)
明海君(大同市南郊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郝希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员)
领导组的职责是确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施方案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相关县区和部门按照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开展建设禁燃区的工作,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施工作全面负责。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禁燃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从御河西路高速南出口→沿御河西路向北→至御泉小区十字路口→向东沿南环路至与得大高速交叉路口(星火药业)→向北沿春晖路至与敬德街交叉路口→沿敬德街向西至与天渊路交叉路口→沿天渊路向南至与恒安街交叉路口→沿恒安街向西至与文瀛北路交叉路口→沿文瀛北路向北至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沿北环路向西至与御河西路交叉路口→沿御河西路向北至与白登路交叉路→沿白登路向西至与安家小村南交叉路口→从安家小村南交叉路口沿山橡集团西路向北至卧虎湾交叉路口→沿北环路至五里店云冈路交叉路口→沿云冈路向东至与西环路交叉路口→沿西环路向南至与同泉路交叉路口→沿同泉路向西南方向至与大塘路交叉路口→沿大塘路向东南方向至大庆路交叉路口→沿大庆路向西南方向至与同太路交叉路口→沿同太路向东南方向至与校南路交叉路口→沿校南路向东北方向至与大塘路交叉路口→沿大塘路向东南方向至与御河西高速出口的范围之内。
上述范围面积为89平方公里,占到建成区面积108平方公里的82.4%。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城区、南郊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查处工作。
2、召开高污染燃料燃烧炉灶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3、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分期分批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工业窑炉、生产生活锅炉的改燃、改造、取缔工作。
4、组织对禁燃对象的改燃改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拒不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加强对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环保局
1、负责提出全市工业窑炉、锅炉分期分批改燃、改造、取缔名单并督促实施。
2、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新装、改装的锅炉、炉灶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3、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组织对禁燃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抽查工作。
5、负责禁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督查。
6、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
7、配合市工商局取缔、吊销违反禁燃规定者的营业执照。
(三)市工商局
1、负责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查处。
2、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反禁燃规定者营业执照的吊销和注销工作。
(四)市政管理委员会
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配合南郊、城区政府取缔违反《通知》的路边烧烤、流动饮食摊点并开展后续的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
配合南郊、城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取缔工作。
(六)市经信委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向企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2、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有机结合,制定相应的资金支持方案。
(七)市质监局
1、加强对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一律不再接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民用、工业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
2、配合南郊、城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取缔工作。
(八)市发改委
负责拟订单位、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改燃、改造工作的补贴办法。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13年11月1日—2013年11月10日。
提高广大市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对《通知》相关条款的知晓度,通过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3年11月10日—2014年6月30日。
1、2013年11月10日—2013年11月30日,城区、南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环境应急与事故中心按照本辖区范围内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
2、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使用大灶、茶水炉、热水炉的单位进行查封、取缔,全部改为清洁能源(电、气)。
3、按照市环保局2013年7月15日通告的要求,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禁燃区范围内采暖锅炉拆除和改用清洁能源工作;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禁燃区内小于10吨/时(含10吨)的工业锅炉、窑炉清理改造。
4、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禁燃区申请验收工作。
(三)督促检查
1、2014年6月底前,由城区、南郊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禁燃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2014年7月,市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将按《方案》要求组织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媒体公布。
七、要求
1、城区、南郊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的建设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2、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建设工作的协调、牵头、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区要加强联动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各类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3、各责任部门要落实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及相关联系方式,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确保环境污染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八、本方案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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