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的通告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3〕88号
颁布日期:201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革除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五个禁止

(一)禁止在市城区街道、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在市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搭棚设宴。

(二)禁止丧事活动在市城区街道沿途抛洒纸钱、插纸旗等不文明行为。

(三)禁止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在市城区使用高噪音音响设备、沿街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为火葬区居民提供土葬墓地。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五)禁止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二、五个提倡

(一)提倡崇尚科学,绿色殡葬。

(二)提倡丧事简办,厚养薄葬。

(三)提倡婚事新办,简约时尚。

(四)提倡文明办事,拒绝陋习。

(五)提倡爱护环境,从我做起。

三、两项处理

对违反上述五个禁止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为市城区居民土葬提供墓地的,追究村“两委”及乡镇领导责任。

(二)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其所在单位当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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