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文号:吕政发[2013]29号
颁布日期:2013-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吕梁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3—2017年)

为进一步改善吕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3个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到2014年底,吕梁市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和临县建成区内所有燃煤营业性炉灶全部实现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其余县在2015年底前完成燃煤营业性炉灶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到2015年底,淘汰吕梁市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和临县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余县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到2016年底,13个县(市、区)城边村以及柳林县李家湾镇、中阳金锣镇、方山峪口镇、和临县三交镇核心区的燃煤小锅炉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改用洁净煤,同时启动民用天然气建设工程,到2017年底,上述区域天然气普及率达到50%。到2016年底前,逐步取消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汾阳三泉焦化工业园区、岚县普明工业园区、兴县资源环保循环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基地、方山大武生态工业区、中阳尚家峪工业园区、离石信义工业集中区、柳林高红工业园区、交口东南工业园区和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共12个工业园区的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热电厂集中供热,园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吕梁市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和临县建成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余县建成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继续加大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部燃煤电厂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脱硫、除尘改造,满足新排放标准要求。钢铁企业保留的烧结机全部于2015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水泥生产线要在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烟气脱硝工程;水泥企业全部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使用袋式除尘设施或者电加袋除尘装置,满足新排放标准要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和临县辖区内的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后保留的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全部建设精脱硫装置,其余县保留的焦化企业在2016年底前全部建设精脱硫装置。砖瓦、耐火材料等工业炉窑要在2015年以前全部建成脱硫除尘设施。石料加工和白灰企业要控制无组织粉尘的排放,达到排放标准。10蒸吨以上工业锅炉建设脱硫除尘设施,10蒸吨以下锅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3、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机构、职责、目标、重点和防尘措施。建筑工地施工必须采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迁工地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加强公路扬尘治理,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要采取定时洒水、施工区域设置围挡墙、机械化作业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散装物料运输要加盖篷布,推广散装物料全封闭箱式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扩大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到2017年底全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7%。吕梁市区、汾阳市、岚县、柳林县、临县创建成为省级园林城市,孝义市创建成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推动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柳林县、汾阳市在2014年创建成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离石区、中阳县、岚县、方山县在2015年创建成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交城县、文水县在2016年创建成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兴县、临县{友口县和石楼县在2017年创建成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孝义市在2014年创建成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5、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到2017年底,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6000辆。

6、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底,吕梁市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其它县(市)参照执行。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02万辆;到2017年底,淘汰辖区内注册的全部黄标车及老旧车辆。

7、大力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推广使用电动、燃气等清洁燃料汽车。加快天然气(煤层气)加注站的规划和建设,保障车用燃气供应。制定清洁燃料车的替换比例及时限要求。制定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8、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9、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项目单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处罚。

10、按时按标准完成省、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5年底,全市淘汰钢铁落后产能40万吨、水泥落后产能288万吨、焦炭落后产能846万吨。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加大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落实省下达的压缩过剩产能任务。

11、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依法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12、全面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订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完成搬迁、改造任务。2013年关闭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2013年底,13个县(市、区)建成并投运县城天然气利用工程,并逐年提高城市天然气普及率,到2017年底前达到90%。到2016年底,完成山西国新能源临县12万千瓦分布式能源新建(改造)项目的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到2017年底,完成1650蒸吨燃煤锅炉、5家企业燃煤工业窑炉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总规模达76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8万千瓦。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和改造,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制定并落实煤炭管理办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

削减农村欢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欢事采暖用能供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

15、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3年底,各县(市、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16、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3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3万平方米,2014年完善2011、2012年开工项目43万平方米的供热计量改造。加快供热管网建设,2013—2017年全市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584万平方米,2017年底前,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装备。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7、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煤矿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30%以上。

1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9、开展PM2.5成因分析。吕梁市区要在2014年完成PM2.5来源解析,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年底,全市13个县(市、区)完成细颗粒物监测设备的安装;吕梁市区建设一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到2015年底,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21、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底,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13个县(市、区)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2、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要开展大气污染源风险隐患排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发布。定期开展演练。各县(市、区)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并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3、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4、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的特许经营。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25、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制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财政补贴政策。对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清洁能源替代等工程实施“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

26、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鼓励和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八)完善执法监管制度,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2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能力标准化建设力度。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28、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29、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市、县两级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九)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监督考核。

30、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市直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大气污染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每年初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的考核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组织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1、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32、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要把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例会,县(市、区)长一季度召开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例会。

3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进展调度等工作,按时完成本部门负责的相关工作。

34、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35、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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