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4〕42号 ---|--- 颁布日期:2014-07-2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4〕4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42号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原市2014年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过如下:
一、限期改造任务及时间
第一批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共37台、总蒸吨341.5吨。其中:小店区7台、45吨;迎泽区1台、2吨;杏花岭区8台、27吨;尖草坪区4台、5.5吨;晋源区5台、117吨;经济技术开发区3台、104吨;市环保局管辖的企业9台、41吨。
限期2014年9月底前完成。逾期予以关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负总责,对逾期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的燃煤锅炉,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停拆除。
(二)各锅炉用户单位是清洁能源改造主体,应积极与燃气公司(供电公司)对接、协调,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三)市发改委、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洁能源改造协调指导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规划、破路等审批服务工作。
(四)各燃气公司(太原电力分公司)要强化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按期完成供气管线(用电线路)铺设工作,保障用户用气、用电需求。
附件: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名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附件:2014年第一批常年运行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名单.wps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