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0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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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刻汲取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全市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方针政策,立足治隐患,防事故,对全市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包括收购、兼并、控股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市、县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专项整治,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稳定下降,重特大事故基本杜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
潘福官(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晓峰(市煤炭局副局长)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李海森(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王维新(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调研员)
孟和平(市国土局党组成员)
张东升(市国资委副主任)
董良(小店区副区长)
高伟(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静恩(万柏林区副区长)
高二虎(晋源区副区长)
褚宇平(古交市副市长)
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
王春龙(阳曲县副县长)
张磊(娄烦县副县长)
成员:马增明、王晓峰、王利军、王天有和各县(市、区)煤炭局局长、国土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综合信息组及督查工作组。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安全指导处,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张晓峰(兼)。
(二)综合信息组
综合信息组分别设在市煤炭局安全处、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综合信息室、市国土局矿管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跟踪检查、信息汇总、上报,举报案件处理等工作。
(三)督查工作组
市领导组组织市煤炭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国土局有关人员组成3个市级督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和国有重点煤矿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及地方骨干煤矿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和各骨干煤矿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各级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措施细化落实、设备安全准入及检修维护等情况,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重点检查“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专项制度措施落实和矿井水电使用安全情况。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查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新招工人是否“先培训后上岗”,用工是否经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签定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档案。
(五)根据《指导意见》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行为,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生产矿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队”现象。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查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符合要求。
(九)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3月11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再动员推进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十)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涉及的其它检查内容。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整阶段(3月1日至7月底)。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组织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地方骨干煤矿查找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
(二)交叉检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底)。市国资委组织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地方骨干煤矿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三)全面复查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国有重点煤矿由市国资委、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同时,市领导组组成3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及其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领导,落实行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要落实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业主、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和督查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各相关部门及各国有重点煤矿、地方骨干煤矿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和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公开曝光,跟踪报道;对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专项整治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摊派。每月3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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