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忻州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接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忻州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接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15〕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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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忻州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接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5〕50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忻州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接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接收管理的意见
(市教育局)
为推进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有效解决忻州城区幼儿“入园难”问题,2013年5月21日市政府出台了《忻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忻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收到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忻州市城区配建的幼儿园已达8所,并陆续交付使用,其中2014年1所,2015年、2016年分别2所,2017年3所。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9号)、《山西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和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忻州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接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忻州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建成后,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资产划归忻府区人民政府,由忻府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用于举办幼儿园。市房管局负责用途监管,不得挪作它用。
2.幼儿园建成移接交后,忻府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依规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租赁形式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公开招标,办成租赁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忻府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于举办的幼儿园要严格准入管理、加强常规管理和安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使其依法依规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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