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09〕148号
颁布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忻州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制订的《忻州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忻州市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普通高中政府办学责任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按计划完成普通高中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普通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办学的责任,建立以县级财政拨款为主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高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65号)文件要求,大型购置和学校建设列入财政专项经费,确保2008—2010年普通高中学校基础建设工程年度分解任务的按时完成。

对公办普通高中因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已经产生的债务,由当地政府做出计划予以偿还。

(二)建立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及时补充和适当储备机制,保证新课程实验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批准的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的规模轨制和课程设置要求,核定学校教师编制,足额、择优配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建立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及时补充和适当储备机制,按照新课程实验的要求,以本校教师编制总额的5%适当储备教师。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新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以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教师的需求。

(三)坚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相对稳定、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原则,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对高中阶段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统筹管理。现阶段普通高中教育规模要保持相对稳定,坚持内涵发展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没有完成三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的县(市、区)和学校申请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扩大县级职业中学招生规模,使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1:1,做到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基本满足就学需求。

(四)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管理,限期整顿“公参民”学校。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建设标准(试行)》(晋教基[2008]20号)和市政府确定的2008—2010年普通高中学校基础建设工程要求,加大投入,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没有完成当年建设目标任务的学校,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给予缩减规制、停止招生或撤销办学资格的处理。

对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限期整顿,要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六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有关县(市、区)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整体购买(分期付款)转为公办学校或办成完全分离的民办学校,妥善处理学校产权移交及教师分离问题,要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整改方案,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局。2010年4月民办学校年检,重新核定普通高中规模轨制、下达招生计划前整顿基本结束,2010年9月新学期开学按整顿后新的办学体制运行。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必须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市教育局严格限定的招生范围内进行。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市招生。县级高中原则上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意见(试行)》(晋政办发[2007]45号)精神,将市直公办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和县一中招生计划的50%,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就是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批准的择校生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计划随意招生;限分数就是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择校生分数线;限钱数就是在收费上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学校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晋教基﹝2008﹞42号)和市教育局《实施细则》的规定,健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电子档案。从2008年秋季入学新生(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开始,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中的数码照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核管理各学校电子档案。各学校将学生学籍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全部输入后上传至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服务器,经市教育局按照当年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越级上传。各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并审批学生的留级、转学、病休、退学等情况,及时变更学籍予以备案。

(二)严格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模轨制编班教学,每个教学班三年内不得超过56人。严禁任何学校擅自减少班数、扩大教学班的班容量。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全、开足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省定的选修课程和学校自主开发的校本课程。普通高中学校指导学生选择发展方向(文理分科)不得早于高二学年第一学期。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和放假、开学时间,严禁任何学校自行其是随意提前开学和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进行有偿补课。严格限定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统一考试次数,严禁学校之间自行组织联考或其他形式的统考测试。

(三)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对有补习愿望的高中毕业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教育资源进行安排疏导,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申请举办的高考补习学校要与普通高中学校严格分离,严格控制数量,不得挤占普通高中正常的教育资源。对于只有一所普通高中的县,当前单独举办补习学校确有困难,要从解决高考补习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由县教育局暂时在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补习班,但要严格控制数量,与普通高中学校分部管理,并实行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县教育局筹建与普通高中学校完全分离的高考补习学校,2011年彻底解决上述问题。

四、加强高考信息管理,科学评价普通高中办学水平

(一)严格加强高考信息保密工作,从今年起除考生本人和招生录取学校外,省教育厅考试中心不再向各市、县及普通高中学校提供考生成绩的相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规范所属招生机构及普通高中学校,不再统计、汇总考生成绩,更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传本地、本校高考成绩。

(二)严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向普通高中学校下达高考升学指标;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资助贫困生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不得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局关于对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办学水平综合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坚持实施对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进一步引导普通高中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要将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引导社会和公众科学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切实减轻全社会对普通高中学校过高的升学压力。要客观、科学、全面地评价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领导,加大规范管理和督查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教育的监管责任。要将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对照省、市要求,督查本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逐项落实,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经督查仍不改正者要予以严肃处理。市政府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及各普通高中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媒体、群众举报高中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实后除责令其改正外,要向所属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通报警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学校,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所属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市教育局监督电话为0350-202285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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