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运城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运政办发〔2009〕25号
颁布日期:2009-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运城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09]4号)精神,市质监局组织制订了《运城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运城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9]13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09]4号)文件精神,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继续保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良好的态势。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市、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乔宝贵(市质监局局长)

副组长:乔泽明(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宗勤(盐湖区副区长)

麻选民(永济市副市长)

闫新民(河津市副市长)

杨湜(临猗县副县长)

徐志英(万荣县副县长)

高吉华(稷山县县长助理)

赵甲义(平陆县副县长)

荀明林(垣曲县副县长)

张自刚(芮城县县长助理)

孙中全(闻喜县副县长)

潘俊武(绛县副县长)

赵高棠(新绛县副县长)

高小俊(夏县副县长)

徐少峰(风陵渡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周光辉(绛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青普(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张恩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王永宽(盐湖区质监分局局长)

王毅(永济市质监局局长)

赵云杰(河津市质监局副局长)

姚满收(临猗县质监局局长)

赵建勋(万荣县质监局副局长)

马小平(稷山县质监局局长)

詹卫东(平陆县质监局局长)

王波(垣曲县质监局局长)

姚松战(芮城县质监局局长)

吕敏(闻喜县质监局局长)

杨俊生(绛县质监局局长)

王红辉(新绛县质监局局长)

崔伟东(夏县质监局局长)

卫运峰(运城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局长)

杨荣申(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局长)

王忠剑(绛县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受理群众举报特种设备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张恩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副主任:刘剑峰(盐湖区质监分局纪检组长)

尚轩泽(永济市质监局副局长)

高军道(河津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顺利(临猗县质监局副局长)

赵建勋(万荣县质监局副局长)

黄宗泰(稷山县质监局副局长)

荆彦平(平陆县质监局纪检组长)

谭锐金(垣曲县质监局副局长)

封晓鹏(芮城县质监局副局长)

仝晓明(闻喜县质监局副局长)

马龙(绛县质监局副局长)

董慧明(新绛县质监局副局长)

白根虎(夏县质监局副局长)

贾琨吾(运城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高思忠(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郭拥军(绛县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成员:袁莉(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副主任科员)

张建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员)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厂内专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的安全管理及其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此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生产资源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件;组织机构是否符合保障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条件变化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3、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非法制造、改造特种设备的“土特种设备”情况。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人员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3、建立和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是否制订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4、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5、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而且有效;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参数内运行;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6、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能否有效监控,确保安全;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是否非法使用“土特种设备”。

(三)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将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列入了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现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了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全了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7、是否对部门和企业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定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采取自整措施。

凡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或者虽然已经注册登记、但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要列入整治名单,并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3、对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宣传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非法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止使用的特种设备,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整治到位,凡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市、区)、开发区都要将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三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单进行抽查。

1、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报的取缔企业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检查取缔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取缔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非法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报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逐个进行检查,确定整改到位,已消除了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也要列入查封停用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查封停用。

3、对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报的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督促其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使用单位依法处罚,同时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经组长和有关人员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查摸底阶段(两个半月)

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签字上报。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非法企业取缔落实情况和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整改情况。同时,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为期一年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行政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一些县(市、区)、开发区,存在应当取缔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市、区)、开发区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应督促其尽快处理。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装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此次专项整治,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细化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摊派。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工作经验。要求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10日内将全年专项整治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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