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6日

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5年8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森林资源安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治火,科学防火,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提高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铜川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扑救人员生命安全。严禁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1.4.2属地管理,先期处置。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发生森林火灾,由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扑救。

1.4.3分级响应,逐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逐级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1.4.4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收集火险、火情信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铜川军分区参谋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联系毗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处置跨区域森林火灾。

2.1.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处理火灾信息,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2.1.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铜川市军分区司令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药王山管理局、玉华宫管理局、武警铜川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电信铜川分公司。

2.1.4各区县政府按要求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2.2前线指挥部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决策和指令;收集汇总森林火灾相关信息,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市、县区森防办报告火灾发展趋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前线设立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形势需要,设立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组,负责综合协调、兵力布署、扑火指挥、通信联络、后勤保障、火情监测、火案查处等。

2.3专家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扑火指挥

3.1根据森林火灾燃烧部位、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初步判断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灭火。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2跨行政区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各方实施救援。市、区县森防办要及时与相关地区森防办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处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3驻地武警、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驻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预防

4.1.1充分利用全市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防火瞭望台、管护人员地面巡逻以及广大群众的报警信息,对森林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报告。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市防火办接报后要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并随时报告火情的最新动态。

4.1.2市防火办根据林火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对全市各地森林火险、火情趋势作出判断,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1.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防火办提出的建议,综合各方面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制定森林火灾现场处置方案,科学指挥扑火救灾。

4.2预警预报

4.2.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相应级别的划分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

4.2.2预警发布。按照“提前预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气象预警等级,森林火险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由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区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需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2.3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区县、乡镇街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各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队昼夜待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市、区县、乡镇街办森林防火指挥部至少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各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队进入备战状态,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赴火场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

发布红色预警响。市、区县、乡镇街办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在岗待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市、区县及各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消防队进入临战状态,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市、区县主要媒体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市、区县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2.4信息报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和报告森林火险、火情信息,较大森林火灾,要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并通报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设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上报的森林火灾。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4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和乡镇街办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5.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乡镇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和事发地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开展扑救工作,及时控制火势,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并将火灾有关情况报告市防火办。市防火办要随时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火灾的决策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防火办根据前线指挥部的建议,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

5.3扩大应急

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当火势特别严重,市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省政府或省林业厅协助处置的,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林业厅报告,请求协助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4应急结束

当重、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后,现场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5响应条件及程序

5.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戒备状态,加强火情监测,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Ⅲ应急响应: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并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邻地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与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5.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驻省武警森林部队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救。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市气象局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5.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火情,并提请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

(2)过火面积在20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区县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部队、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区县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督促事发地政府,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抚恤。对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6.2火案查处

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协助事发地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工作组,帮助查明火灾原因,对火案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

6.3调查和总结

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同事发地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查明火灾损失,总结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调查报告,向市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或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5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成立灾后重建领导小组,按照“统筹安排、统一规划、部门协作、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对灾民新村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7保障措施

7.1火灾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驻省武警森林部队和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7.2人员转移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7.3伤员救治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4重要目标保护

当林区内液化气站、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油库及加油站、输油气管道、供变电站等重要设施和其他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有力手段,全力消除威胁,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7.5社会治安维护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6信息公开

森林火灾信息在政府新闻办指导组织下公开发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情况。

7.7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8应急保障

8.1扑火前指基地保障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基本的扑火指挥中心,扑大火时,市森防指的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指挥基地。同时,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分前指。

扑火指挥基地应提供以下保障: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和网络办公保障;提出扑火方案建议;协助指挥员食宿保障。

8.2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火力量为主,驻地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8.3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市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车辆负责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畅通。

8.4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县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运营企业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6物资保障

市、区县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加强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火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区县扑火需要。

8.7资金保障

市、区县应将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支出。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各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8后勤保障

火灾扑救中所需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物资由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8.9培训演练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5年修订1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发布生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定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森林火灾分级标准、铜川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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