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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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教育投入政策,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一)依法加大政府投入。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使教育投入总量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逐步提高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11年起,市、县区财政都要严格按照省上核定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并保持稳步提高。
(三)市、县区政府根据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本级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2012年起,全市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特殊教育学校高于初中标准。
(四)提高预算内计划投资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2011年起,市、县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安排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
(六)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以上必须用于教育,其中的40%要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七)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全额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年终计算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补足。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制定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县区分成比例。市级分成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市直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和县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二、拓宽投入渠道,增加教育经费
(八)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按年初预算确定的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分配用于教育。
(九)城市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与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划同步建设教育设施的住宅小区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按省上核定的城市新建小区投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费,由政府建设配套的教育设施。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职业培训。
(十一)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制定并切实落实教育建设项目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成立榆林市教育基金会,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资助教。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成立教育基金会。
三、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落实教育惠民政策
(十二)2012年起,给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给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辅资料、学具、寒暑假作业等,所需费用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榆阳区市财政补助40%,南六县市财政补助80%,市直中小学市财政负担,其他北五县由县财政负担,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现“零收费”。
(十三)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逐步扩大免费范围。
(十四)市、县区财政要足额落实中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配套资金。同时,要健全各类助学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十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的政策,从2012年起,全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相应提高10%。全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不再从绩效工资中提取,由各级财政按每月小学不低于300元,初中不低于400元,高中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列专项预算支出。高中和初三年级教师周六、节假日加班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十六)建立教育专款投入长效机制。市、县区要设立教师培训、教科研、教育督导、教育信息化和职业教育等专款,形成教育专款投入长效机制。
四、加强教育投入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七)实行教育投入市、县区长责任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建立责权一致,事权、财权相统一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拟订意见,商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下达。
(十八)建立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教育投入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并把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建立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教育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公用经费的20%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主要用于学校日常校舍维修、课桌凳的维修购置、图书仪器的更新添置等;5%用于教师培训。完善学校投融资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举债办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学校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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