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1 | 失效日期:2015-04-1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政发〔201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现城市道路市容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对榆林中心城区道路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市民”的执法理念和“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执法原则,按照“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管严、主次干道管好、支路巷道管活”的总体目标,设定城区道路管理级别和重点场所,明确日常执法管理要求。
第四条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和道路功能规划、基础设施、居住人口等划分道路等级。
一级道路为严禁街,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一切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违法行为。
二级道路为严控街,保证市容整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良好的前提下,合理规划便民服务摊点,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民服务。
三级道路为规范街,保证市容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设置经营摊点,进行规范管理。
重点部位是指重要机关、单位周边及其出入通道,广场、公园周边,城市出入口,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重要城市形象和景观区域和地段。
第五条严禁街管理标准。
(一)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统一设置,所有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安全隐患和破损。
2、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墙体上无悬挂广告、横条幅、布幔、旗帜等宣传物品的行为。
3、除特殊情况,不得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
(二)市容环卫。
1、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上无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乱挂乱晒现象。
2、各商业门店前保持洁净,无污水横流现象。
(三)规划建设。
1、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原规划设计要求,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破墙开店现象。
2、不得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环境保护。
1、临街施工工地围栏整齐、环境整洁,防污设施良好,围栏外无乱堆杂物现象,工地渣土出土、回填有审批文件,严禁在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施工。
2、各类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抽油烟机、喇叭及建设施工产生噪音符合环保要求。
(五)工商管理。
1、无早夜市摊点、乱摆摊点行为。
2、沿街各类维修点、缝补点、洗车点等门店进店经营。
(六)机动车停放。
机动车、非机动车无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现象,在规定位置停放。
(七)市政绿化。
各类市政设施功能完好无损,绿地、雕塑、景观保持完好。
(八)其他严格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严控街管理标准。
(一)户外广告。
1、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
2、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墙体上,未经审批不得悬挂广告、横条幅、布幔、旗帜等宣传物品的行为。
(二)市容环卫。
1、沿街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整洁。
2、沿街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其设置遮阳蓬帐,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
(三)规划建设。
1、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原规划设计要求,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破墙开店现象。
2、确因需要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堆放搭建期间必须设置围档,保持周围环境。
(四)工商管理。
早点、夜市和其他便民摊亭等,在不影响交通前提下,按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审核批准后,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五)其他内容。
适用严禁街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2项、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管理标准。
第七条规范街管理标准。
(一)工商管理。
在不影响交通、社区居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保证市容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前提下,各摊点规范经营、规范管理。
(二)其他内容
适用严控街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管理标准。
第八条严禁街管理要求。
(一)日常巡查。
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正常上班时间内实行每40分钟1次全面巡查,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机动车违停现象每60分钟进行1次全面巡查。
(二)违章整改。
1、对跨门经营、设置活动灯箱、广告牌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责令店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反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2、对无证设摊、乱吊挂、晾晒物品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对占道堆放建材、废弃物等物品以及施工、装修场所未设围护或围护设置不规范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1日内核实审批事项,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责令当天整改完成,未整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4、对店名招牌、户外广告、雨蓬等破损、陈旧、有碍市容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责令店主3日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5、对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拱门、气球、网格广告等户外宣传物品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1小时内核实审批事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责令当天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6、对挖掘、损坏城市道路以及占用、损坏绿化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当日内核实审批事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7、对店面空调、室外机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立即落实整改。
8、对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第九条严控街管理要求。
(一)日常巡查。
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正常上班时间内实行每90分钟1次全面巡查,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机动车违停现象每,120分钟进行1次全面巡查。
(二)违章整改。
1、对店外经营、设置活动灯箱、广告牌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责令店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反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2、对无证设摊、乱吊挂、晾晒物品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90分钟内发现并及时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对占道堆放建材、废弃物等物品以及施工、装修场所未设围护或围护设置不规范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当日内核实审批事项,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责令次日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4、对店名招牌、户外广告、雨蓬等污染、破损、陈旧、有碍市容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责令店主3日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5、对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拱门、气球、网格广告等户外宣传物品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当日内核实审批事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责令次日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6、对挖掘、损坏城市道路以及占用、损坏绿化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当日内核实审批事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7、对店面空调、室外机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立即落实整改。
8、对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第十条规范街管理要求。
(一)日常巡查。
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正常上班时间内实行每天1次全面巡查,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接到投诉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违章整改。
对发现挖掘、损害城市道路以及占用、损坏绿化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应在1日内发现,并拍照取证、记录到巡查报表,在2日内核实审批事项,对未经审批或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查处。
(三)对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市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重点场所管理要求。
实行徒步巡查与定点定人管理相结合,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制,提高巡查频率,加强对重点场所及周边环境的动态巡逻,严格禁止无证流动摊点停留兜售,确保场所周边环境良好、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市执法局要加强对各级道路及重点场所执法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对各分局落实城区道路分级管理的工作情况和执法实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按照具体执法保障要求操作。
第十四条城区主要道路等级由市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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