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暴雨洪涝灾后恢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暴雨洪涝灾后恢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3〕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持续遭受特大暴雨袭击,引发严重洪涝灾害及次生灾害,给受灾区域带来重大损失。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暴雨洪涝灾后恢复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2号)精神,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发挥受灾地方政府主体作用,有效组织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切实依靠群众,充分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快推进灾后恢复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受损设施基本功能,促进受灾产业恢复发展。

——民生优先,突出重点。优先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加快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和与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影响度汛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逐步恢复其他设施和受灾产业。

——规划引领,科学重建。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避让灾害隐患,确定适宜重建区域,科学制定灾后重建方案。坚决杜绝和有效避免在河道、行洪区内及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区域恢复和新建各类设施。

——自力更生,多方支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广泛开展互帮互助和抗灾自救。对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住房重建实行统一补助政策,对受灾严重的乡镇给予适当专项补助,对受灾县区应急抢险救灾和灾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修复以及农业生产恢复给予适当综合补助。

——全力救灾,推动发展。坚持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生产,妥善处理灾后重建与推动发展的关系,克服困难,强化措施,全力争取全面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二、恢复任务及支持政策

(一)群众生活救助

1.救助要求。认真落实救济救助政策,搞好物资调配和发放,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给予适当救助,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给予抚慰,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保障灾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管理,切实做到“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三防”(防疫、防火、防次生灾害)。

2.补助标准。对全冲户(指房屋及生产生活用品全部被冲毁)和全倒户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现金10元,大米1斤,救助期限1个月;对因紧急转移安置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对洪涝灾害遇难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向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

3.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通过中央、省、市以及县区救灾资金解决。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对各县区受灾情况的核查结果及以上补助标准,及时下拨补助资金,由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尽快发放到位。

(二)受损住房恢复

1.恢复任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完成灾情核查及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经评估通过维修加固可以使用的,要指导帮助群众加快实施维修加固。对需要重建的,要加强技术指导,坚决避开地震断裂带、泄洪通道以及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把住房重建与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在尊重居民意愿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建设,配套完善公共设施。

2.补助标准。

(1)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农户自建简易住房或租房居住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2)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住房的农户,按照户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3)对因灾房屋受损程度较重需维修加固的农户,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准发放维修加固补助。

3.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通过中央、省、市以及县区救灾资金解决。补助政策按照中央和省、市规定的分担比例分级负担,查实数据、据实结算。

4.严格把握政策。对建新未拆旧,旧房倒塌的和因年久失修倒塌且无人居住的农房,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农业生产恢复

1.恢复任务。抓紧抢修受损农田、畜牧渔林业基础设施。农业部门要指导帮助农户搞好受灾农作物的排涝、扶苗、洗苗、补苗、肥水管理,对绝收的田块及时改种;狠抓晚秋生产,力争粮增产、钱增收。畜牧食品部门要加强灾后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和帮扶,及时搞好畜禽补栏,引导养殖户发展短、平、快的项目,全面完成全年畜牧增收目标。水产部门要积极做好种苗的调剂供应,尽快补池。林业部门要加强苗圃地田间管理,对受灾植株及时移植,扩大食用菌生产,发展林下经济。各县区要进一步开拓劳务市场,在资源存量和季节性输出上做文章,力求田间损失劳务补。

2.资金来源。通过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筹措解决,采取适当综合补助方式,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受灾严重的县区、乡镇(街道)倾斜力度。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并及时将争取到位的资金按规定下拨到位。

(四)基础设施恢复

1.恢复任务。恢复因暴雨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受损的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由各县区统筹安排实施,恢复基础设施基本服务功能,特别要加强对病险水库、渠系的整治修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度汛。在确保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工作,适时蓄水防旱。

2.资金来源。通过争取中央和省抢险救灾、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和抗洪救灾应急贷款项目资金解决。由各县区根据受灾情况确定重建项目,市级初审汇总后报省上,待省级有关部门按行业建设标准审核后下达到具体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恢复

1.恢复任务。恢复因暴雨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受损的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功能,市级重点对受灾严重县区、乡镇(街道)的中小学校、乡镇(街道)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受损公共服务设施由各县区统筹安排实施,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转。

2.资金来源。通过争取中央、省专项项目资金筹措解决。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积极向上争取并及时将争取到位的资金按规定下拨到位。

(六)防灾减灾能力提升

1.提升任务。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采取非工程性措施,完善气象、防汛、水文、国土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完善防灾减灾设施。在重点受灾县区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落实监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工程治理。坚持自然修复与工程治理相结合,抓紧修复受损植被,加快建设沿江、沿河生态保护带,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

2.资金来源。通过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市、县区级财政适当调整调度相关经费,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七)其他方面

工业、商业受损设施恢复由各县区统筹安排,市级有关部门积极给予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支持。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发生频率等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抢险救灾、安置群众、恢复重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情统计评估,及时做好受灾人口、城乡住房、工农业生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总体灾情的统计工作,作为确定恢复项目的基本依据。市级有关各部门要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中预留洪涝等自然灾害恢复资金。

(二)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县区是灾后恢复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统一规划布局,组织项目建设。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有序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灾区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恢复项目大多在原址、原规模基础上进行建设,要适当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程序,除特别重大的重建项目外,其他恢复性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重建项目建设,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保障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优先核定用地规模,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四)科学组织,加快进度。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加大金融、产业等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灾区实行差别化的金融政策,支持住房、产业、公共设施等重建;各保险机构要全力开展查勘理赔服务工作,保障受灾参保企业和居民及时得到保险资金赔付。对涉及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要组织专家开展灾害定点观测和灾害评估;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各县区要在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同时,科学组织调度,合理规划布局,加强项目周边地质灾害点监测预警,加大资金、材料以及设计、施工力量等要素保障力度,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

(五)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切实把好设计关、材料关、施工关、验收关。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各县区要加强恢复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落实相关单位及领导责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整改,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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