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 2015年)的批复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 2015年)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乐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请示》(乐市国土资〔2013〕93号)已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乐山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实施。
二、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全市建成74000公顷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农用地整治、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800公顷,进一步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自然灾害损毁、历史损毁土地复垦,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综合治理,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在《规划》的指导下,加快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涉及土地整治活动的相关规划,应与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五、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强化重点工程监管,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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