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乐府办发[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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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6]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深化、引导和激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强化自主创新,推进"三个转变",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号)有关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政府质量奖是乐山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乐山市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评审表扬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
第三条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免费的原则。
第四条乐山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在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审办主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表扬、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专家组组成和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指导评审办有计划地开展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四)审议评审办和评审组推荐的企业情况,研究拟授奖企业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和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开展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
(三)审查申报企业资格,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建立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监督考核评审组、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情况,提请审议拟授奖企业名单,受评委会委托向社会公示;
(六)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持续贯彻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开展评审时,根据需要组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企业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担任评审组长须有曾经担任过省或市级政府质量奖两次及以上评审经历。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使企业各管理环节实现标准化管理;
(四)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报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二)自我评价报告;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总分为1000分。获得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55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发布通知。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凡符合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经所在地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拟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资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签字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在1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审查表决。评审办汇总评审组的建议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初选授奖企业进行公示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首次获得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10万元奖金。所需经费在市级设立的各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获得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年份。乐山市政府质量奖是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不是产品质量的证明,不得在产品质量宣传中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四条获奖企业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策、资金扶持,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报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经评审办调查、评委会审核、市政府批准,撤销其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获得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持续贯彻卓越绩效管理,对未持续贯彻卓越绩效管理的,经评审办调查、评委会审核,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撤销其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凡被撤销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两届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乐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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