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协调机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协调机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2〕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协调机制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指导监督,切实把这项既有利于保护奶农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奶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做好做实,推动我市现代畜牧业深化试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眉山市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协调机制方案

(试行)

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合理兼顾奶产业链中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环节的合理权益,促进全市奶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奶产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成立市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由市政府联系畜牧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协调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奶业发展办公室、奶业主产地区县政府及其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奶业协会、奶牛养殖业主和奶农代表、生鲜乳收购站代表、乳制品加工和饲料生产企业代表等。协调委员会负责确定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并授权市奶业协会定期公布。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奶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二、工作任务

协调委员会按照生鲜乳产、销、加工各环节都能获得合理利润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考虑奶牛饲养成本、生鲜乳流通费用、乳制品加工企业成本以及淡旺季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生鲜乳收购参考价格,并委托市奶业协会在每季度末公布,若遇饲草料价格大幅波动等突发情况,协调委员会要及时调整收购参考价。凡在眉山市境内收购生鲜乳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在每季度末公布下一季度的生鲜乳收购基准价,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计价方式

生鲜乳收购参考价是指在奶牛小区集中饲养,采取机械挤奶生产的符合《生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1—2010)的生鲜乳结算到奶农的价格(计价方式见附件)。对奶牛养殖散户生产的达标生鲜奶,收购价格可在参考价基础上下调不超过10%;对标准化奶牛场(小区)生产的达标生鲜乳,收购价格可在参考价基础上上浮15%左右;根据生鲜乳生产和乳制品消费淡旺季的供需情况,生鲜乳收购价可在5%的幅度内实行季节性上浮或下调。生鲜乳收购参考价计价方式将视试点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四、加强监管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畜牧、工商、质量监督部门配合,定期开展生鲜乳收购参考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参考价,采取压级压价、限收拒收合格生鲜乳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做好生鲜乳价格争议的协调工作。

由畜牧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商部门配合,对未经备案批准来我市收购生鲜乳和恶意哄抬奶价抢购奶源的进行联合查处。加强饲料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限控饲料批零差价,鼓励饲料生产企业在奶业主产区建立直销网点,支持农民奶业合作社与饲料生产企业直接建立供需合作关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饲养成本。

由畜牧部门牵头,质量监督部门配合,对在生鲜乳购销和计价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争议问题,要切实行使好第三方公正检测职责。奶产业链相关企业要自觉履行第一责任和法定义务,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做好对原料生鲜乳的批批检验,严禁不合格生鲜乳进入生产环节。

附件:生鲜乳收购参考价计价方式

附件

生鲜乳收购参考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公式

R=[M×Σ1+Q×Σ2+(P1+P2+P3)÷3×Σ3]×B

R——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单位:元/公斤)

M——饲料玉米单价(单位:元/公斤)

Σ1——饲料玉米成本加权比重,Σ1=40%

Q——青贮玉米单价(单位:元/公斤)

Σ2——青贮玉米成本加权比重,Σ2=15%

P1——第一种奶牛配合饲料单价(单位:元/公斤)

P2——第二种奶牛配合饲料单价(单位:元/公斤)

P3——第三种奶牛配合饲料单价(单位:元/公斤)

Σ3——奶牛配合饲料成本加权比重,Σ3=45%

B——奶牛群平均乳料比,B=1.5

二、参考指标

(一)合格生鲜乳是指达到《生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1—2010)的生鲜乳,其中乳脂肪达到3.10%以上、乳蛋白2.80%以上,每毫升生鲜乳中菌落总数在200万以下。

(二)奶牛场牛群结构标准为产奶牛占60%,干奶牛和后备牛占40%。

(三)奶牛群平均乳料比1.5:以泌乳牛群平均乳料比2.5为依据,整个牛群的平均乳料比为:2.5×60%=1.5。

(四)每头奶牛平均日产奶量按20公斤计算,年单产6000公斤。

(五)饲料直接成本占生鲜乳总成本的55%左右,其它成本占生鲜乳总成本的45%左右。

(六)饲养环节基本利润率按生鲜乳总成本的10%计算。

三、调价因素

(一)以4、5、10、11月份生鲜乳收购参考价为基准价,在生产淡季的6、7、8、9月份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可按基准价再上调不超过5%,在生产旺季的12、1、2、3月份生鲜乳收购参考价可按基准价下调不超过5%。

(二)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制品加工企业对达到《生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1—2010)的生鲜乳,可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企业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加价奖励办法,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优质原料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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