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绵府办函〔2013〕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绵阳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013年—2015年)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环保优先理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实现我市小流域“一年变样、两年变清、三年变美”目标,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

实现小流域水环境“一年内确保水质变样,到2013年底前杜绝生活污水直排;两年内确保水质变清,到2014年底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三年内确保环境变美,2015年底河道两岸绿化美化”的整治目标。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河流,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小流域水环境持续改善。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目督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四、工作重点

(一)狠抓小流域污染源整治。由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采取定期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河流沿线的排污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医药、冶金类企业,以及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情况、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情况、废物收集处置情况等。

(二)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加大对各地小流域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执法力度,实行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科学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具备粪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沼气发酵等综合治理技求,通过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沼渣沼液还田等技术,进一步提高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坚持农牧结合,发展“牧一沼一果”等生态循环农业。指导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关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养殖场。

(三)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城区排污管网和乡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有效收集生活污水,杜绝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督促和指导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中区域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积极推行环保设施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加大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小区”、“生态村”等生态细胞工程为切入点,抓好农业污染源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生产模式,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五)营造水环境保护良好氛围。作好宣传动员工作,大力宣传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定期向社会公布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整治成效、经验总结和典型事例。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公告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2013年6月)

召开全市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整治阶段(2013年7月-2014年6月)

集中排查小流域内重点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核查阶段(2013年3月-2015年6月)

各地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阶段(2015年3月-6月)

市领导小组牵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小流域水环境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在此基础上,制定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二)加强部门联动。市目督办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负责严格实行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委宣传部负责小流域水环境整治宣传工作,组织媒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办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开展不力、整治进展缓慢的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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