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2012年8月29日,西区肖家湾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一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矿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安全投入不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政府监管。二是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够深入,未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跟踪督促不到位,监管工作没有形成闭合;部门信息沟通不畅,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为深刻汲取西区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12〕29号)以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攀府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体制

(一)调整完善监管机构。重点产煤县(区)要挂牌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具体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以及煤炭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充实监管力量。县(区)政府要根据监管工作情况,引进煤矿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强配足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配齐煤矿安全执法人员,并适当增加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待遇;年产100万吨以上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区)政府应建立煤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安监(煤管)局、国土局、经信局、公安局、产煤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各管理部门监管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完善驻矿监管员管理制度。县(区)政府要按照每矿一人的标准配备驻矿监管员;明确驻矿监管员职责:驻矿监管员重点监督煤矿采掘头面作业情况,煤炭产量情况、入井人数登记情况等,积极协助上级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查处煤矿“三超”行为、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边建设边生产行为、层层转包和非法挂靠行为、非核定头面组织生产行为等。

驻矿监管员实行市、县(区)两级双重管理,全市统筹使用。县(区)负责驻矿监管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待遇、业务技能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驻矿监管员能力提升培训、全市驻矿监管员派驻及县(区)间交流使用和参与指导驻矿监管员考核任用等工作。

驻矿监管员每周向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驻煤矿的乡(镇、街道)书面报告所驻煤矿一周的督查情况,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次月初将辖区内驻矿监管员上月督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正式报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攀西煤监分局。

(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在煤矿企业发展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员,及时掌握煤矿企业生产情况,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信息员管理制度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制定。

(六)配足安全监管装备。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安全监管投入,保障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查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求,逐步配备监管装备。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坚持守法诚信。煤矿企业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矿的意识,树立安全就是品牌、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摆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广泛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依法办矿,做到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落实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责权利相结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技术、资金投入,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标准提取费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对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不断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广泛应用信息化、自动化及监测监控等先进实用的煤矿安全技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机制,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推行安全预警,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完善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做好隐患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隐患排查、上报、整改、跟踪复查、档案登记、整改销号、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配齐兼职救护队员、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煤矿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改进和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三、强化环节监管

(一)严格采掘头面管理。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采掘头面审批制度,加强对煤矿采煤工作面收尺、掘进工作进尺情况的监督,要求煤矿企业每月填报采掘作业交换图。

(二)严格入井人数控制。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定员审核制度,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与市、县(区)监控平台联网,每月核查煤矿出入井登记记录、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

(三)严格火工产品管理。煤矿火工产品使用量实行核定制,县(区)公安局、安监(煤管)局、经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煤矿火工产品使用量进行审核确定;县(区)政府要建立火工用品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攀西煤监分局要依据各自职责,不断加强对火工产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

(四)严格煤炭产量管理。要充分发挥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的作用,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监控产量与交换图推算产量进行核对。县(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过磅产量的监控,每月及时将各煤矿煤炭产量情况和煤炭产量异常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等部门通报,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各煤矿企业当季煤炭过磅产量。

(五)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开采矿区范围的动态管理,在每年的年检工作中安排地质队伍对煤矿进行井巷实测,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企业依法严厉查处;通过实测计算资源储量动用情况,编制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报告必须包含有煤矿井巷实测情况、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情况、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等内容,通过储量的动态监测,掌握各矿的保有资源储量和剩余服务年限;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有疑似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六)加强联合执法。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和队伍,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煤矿管理相关部门要依法运用相关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控平台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定位系统、称重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不断提高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加强监测数据传输管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称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各类数据传输必须畅通。煤矿所有井口和工业广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县(区)监控平台联网;各级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时监控矿井井下通风、瓦斯状态等,发现异常、报警及传输断线等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加强日常监测数据动态分析。各级监控中心每周对监测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汇总,查找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形成正式分析研究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不断提升安全监控水平。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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