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实现 2010 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
关于确保实现 2010 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0〕1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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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确保实现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
宜府办函〔201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川机管发〔2010〕74号)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川机管函〔2010〕3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实现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2010年,我市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总体目标要求,迅速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
各区县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要在7月15日前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能耗
(一)切实做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实施,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开水器、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全部推广普及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做好新建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节能评审。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淘汰高耗油、高污染车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和国产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推广使用节水利用系统,用于冲洗厕所、绿化、洗车、景观等用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
(二)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结经验,大力推广。
(三)积极推进示范单位建设。扎实开展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节能示范引导作用。
(四)加强用能日常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每天少用空调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
(五)抓好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六)建立能耗统计、预警机制。要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结合年度、季度统计数据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目标预警预测,提前制定预案并及时实施调控措施。对于能耗较高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事项和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规建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责任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
(二)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加强能源资源国情教育,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联系人: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刘胜平;
联系电话:0831—2339183。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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