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0〕66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函〔201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推动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004)10号、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示范单位通过1年左右的探索实践,努力做到提高执法效能添新举措、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出新成效、增强队伍素质上新台阶,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好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
(二)依法梳理细化行政执法职权,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不作为。
(四)行政执法活动实体合法。
(五)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制度。
(六)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七)制订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合法。
(八)行政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依法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九)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依法履职情况成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主要内容。
(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十一)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10〕41号)中已确定了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国土资源局6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级部门为我市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示范活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大事来抓,并提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示范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实际,借鉴上级主管部门的做法、经验,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求以及实施目标的措施和具体工作步骤。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和思想发动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示范单位要把示范活动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创新相结合、与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互相促进。要注意把握原则方向,突出重点,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未作为示范单位的市政府部门要按照示范活动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机制、新措施、新方法,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各区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