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0〕45号
颁布日期:2010-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

知》(中发〔2010〕12号)精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

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

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学前教育是国民教

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

事业。发展学前教育有利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

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未来高

度负责的精神,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进我市

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基本形成政府主导、

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

适龄幼儿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到

2012年,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基本解决幼儿入园难

问题。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超过96%,具有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幼儿教师比例达到85%,教师和保育员全

部实现持证上岗,全市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建设率达到100%,

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明显提高。

(三)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

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三个层次的区域学前教育发展重点,

加强统筹,分类推进,协调发展。

中心城区要着力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

领作用,带动全市学前教育共同发展。

滨海新区要做好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着力完善学

前教育服务体系,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先行先试,大胆改革,

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高标准推进学前

教育协调发展。

有农业的区县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本区县学前教

育布局规划,着力建设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标准化幼儿园,

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加快学前教育普及进程。

二、政府主导,着力构建多元化办园体制

(四)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县

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情况,合理布局,盘活区域内教育资源,优

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本着适用、实用、够用的

原则,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

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兴办

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

儿园教职工。在推进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

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区县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

用地需求。按国家相关要求,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举办幼儿园

用地,但土地不得抵押、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挪作他用。

(五)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采取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有资

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举办幼儿园。突破体制机

制障碍,加快引进国内外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

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制定不同类别的学前教

育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对民办学前教育

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模式。民办幼儿

园在园所等级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教育科研、表彰奖励

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对优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扶持。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卫生

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当地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有关部门,通过

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

(六)配套建设并严格管理住宅小区幼儿园。将住宅小区配

套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加强住宅小区配

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在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中,严格按

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

落实城镇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县人民政府对闲置、挪作他用

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收回,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用

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实施建设的,要督促有关

单位落实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

套幼儿园用途。

三、突出重点,加快农村学前教育普及进程

(七)深化农村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农村学前教育实行区县

为主、区县和乡镇共管的管理体制,在师资队伍、保教管理、经

费投入等方面探索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努力构建以乡镇中心幼

儿园为示范、村办幼儿园为基础、公办民办并举的农村学前教育

发展格局。

(八)多渠道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农村公办幼儿园

建设,按照我市一级幼儿园标准,全面提升改造乡镇中心幼儿园,

每个乡镇建设1至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按照《天津市农村幼儿

园办园基本标准》(津教学前〔1999〕8号),采取大村独办、

小村联办的方式,全面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偏远、困难

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鼓励社

会力量采取联办、合作等方式举办农村幼儿园。

(九)进一步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帮扶机制。健全乡镇、村两

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要加强业务

指导。鼓励支持城市优质公办幼儿园到农村合作办园或者举办分

园。完善城市对农村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采取专题教研与现场

交流等多种方式,对农村幼儿园加强专业指导,推进城乡学前教

育机构共同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四、深化改革,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十)深化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

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精神,树立以幼儿

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

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建

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

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十一)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

完善幼儿园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坚持

正确的办园方向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

测和评估。向社会和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倡导科学教育方法,

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幼儿教育"小学化"。

(十二)提高社区早期教育质量。健全区县、乡镇(街)、

村(社区)三级早期教育指导网络。实施社区早期教育服务计划,

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面向0至6岁

婴幼儿家长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和服务,实现全市社区早期教育全

覆盖。

五、优化队伍,提升保教人员素质

(十三)加强师德建设。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首位,加强职

业理想教育,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监督机制和评优评先、

表彰奖励制度。把爱心和责任心作为幼儿教师师德考核的重要内

容,引导幼儿教师尊重儿童、理解儿童、关爱儿童,不断提高师

德水平、人文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十四)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准入、聘任及管理制度。完

善幼儿园园长和保教人员资格认定机制。建立区县幼儿教师资源

库,为幼儿教师业务培训、有序流动搭建平台。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对公办幼儿教师进行统一聘任、统一调配。

(十五)拓宽幼儿教师来源渠道。通过高等院校增设学前教

育专业、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规模、实施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

生辅修学前教育专业第二学历或中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及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等多种途径,拓宽幼儿教师来源和培养渠道。采取多

种方式,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幼儿园任教。

(十六)开展多层次幼儿教师培训。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

求为导向,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机制。开展幼儿园园长、骨

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实施幼儿园保教人员

专业资质达标计划。将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幼儿教师培训纳入

全市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十七)依法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制定非公办

幼儿教师聘用、管理制度,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及

待遇并逐步提高。对所有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在职称评定、

进修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和完善非公办幼儿教

师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

六、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机制

(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

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常态增长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

标准、工资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经费,确保国办

幼儿园正常运转。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支出比例应逐年提

高,确保各类园所持续发展。

各级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建设、教师

培训和贫困家庭学前儿童入园资助等。市和区县财政性学前教育

经费向农村倾斜并确保支出比例逐年递增。

(十九)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通过村筹资、吸引企业捐

资、社会资金投入及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市教育

行政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研究制定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

理办法,完善政府、举办者、家长等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

制。按优质优价原则,明确收费项目,确定等级收费指导标准。

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

等为由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二十)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学前

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实行幼儿园财务

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使

用规范、监管科学。

七、强化职责,加强对学前教育领导

(二十一)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市级统筹、

区县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完善和落实市和区县两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十二)明确区县和部门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学

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本区县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预测本区县人口变化趋势,适时调整学前教

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区县幼儿园建设任务。城市街道

办事处对本辖区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进行注册管理,宣传科学育

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幼儿教育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乡镇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

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对本乡镇民办学前教育

服务点进行注册管理。发挥村级组织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设村办标准化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

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组

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健全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教研机

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与业务指

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研究制定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

经费投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贫困家庭学前儿童的资助

政策。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

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

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服务。规划、

国土部门要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

利用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要在改造老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和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民政部门要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制定有关政策,把发展社

区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学前教育的发展。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定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

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

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安排和落实学前教育机构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安全管理,维护园所周边的

治安和交通畅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

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妇联组织要配

合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家庭育儿知识,努力提高

家庭教育水平。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出生人口预测工作,配合教

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做好社区早期教育工作。

八、依法治教,营造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学前教

育规章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的需要,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加快研究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天津市民办学

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十四)加强安全和谐园所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要积极采取健全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各种重

大事故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安全防范演练等预防措施,严

防幼儿园食物中毒、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发生。加强幼儿

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

生安全。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质量、财政投入、教师工资和

社会保障等纳入学前教育的督导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

责任考核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教育督政和督学工作。

(二十六)加强学前教育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

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

施,引导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学前教育,形成全社会关

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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