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我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关注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先后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但因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物价短期波动、突发性上涨的情况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增加较多。特别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幅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近期,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出了专门部署。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在当前物价持续上涨情况下,及时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的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快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送到广大困难群众中。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
发放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6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24元,农村五保户每人24元,优抚对象每人36元。
三、发放办法和时间
此次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县市组织干部面对面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不得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同时,要将政策宣传单一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8月29日启动发放工作,9月10日完成全部发放任务。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所需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相关资金拟于8月29日下拨,为了尽快将此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从城乡低保结余资金中先行安排,待资金到位后再归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是今年自治区、地区为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办的一件实事、好事,各县市接到通知后,要切实加强领导,立即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二)成立工作机构。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民政厅已派出工作组深入我地区进行督促指导并实地发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广泛动员,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可动员县市单位到对口扶贫的乡镇(街办)和村(社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证按时完成发放任务。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公布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熟知政策。通过广泛有效的宣传,进一步激发广大受助对象对党和政府的感恩之情,热爱伟大祖国,共建美好家园。各县市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同时,必须将“温暖工程”宣传单发放到家、落实到人(自治区已印好汉维两种语言宣传单,其它民族语言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四)及时报送信息。这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要建立发放进展情况日报告制度,以县市为单位,从8月29日起,每天18:00(北京时间)前将本县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地区民政局和财政局。
联系人:崔蕾,13999055768;佐日古丽,6883396
附件:县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县、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人
县市项目
优抚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应发人数
累计发放人数
实际人数
累计发放人数
实际人数
累计发放人数
实际人数
累计发放人数
当日发放人数
当日发放人数
当日发放人数
当日发放人数
领导(签字):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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