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2013〕1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吐鲁番地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2013年11月13日
吐鲁番地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实现“老有所养”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地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全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6.38万人,占总人口的10.09%。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高龄老人和“空巢”、“独居”老年人越来越多,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树立“民生优先”的理念,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解决好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促进我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十八大会议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立足我地区实际,统筹兼顾城乡老年人群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与我地区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通过加大投入和扶持引导,加快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度,积极新建、改扩建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构建“9073”养老服务模式,即逐步实现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机构养老。到2015年末,全地区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有较大增长,城乡各类所有制形式老年人养老床位争取达到1000张以上。初步建立起为老年人服务的有效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队伍,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和高龄失能老人政府保障基本覆盖,基本满足不同收入层次老人的养老选择需求。
三、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从地区实际出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引导、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为主体,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格局,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继续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实际,在各县(市)大力倡导并逐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建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在农村依托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互助幸福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探索家庭照料者培训和支持工作,巩固家庭养老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探索优先为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资助并监管的方式,以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及家庭为使用终端,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形式,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生活服务。鼓励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将社区内闲置的单位、企业、个人用房改造用于社区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街道、乡镇和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托老所和幸福院。不断扩大城乡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覆盖面,全面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三)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完成我地区“十二五”期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各县(市)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养老服务业,地区返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60%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造、提升现有社会福利院、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确保城市“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建设以养老为主的乡镇福利中心设施,推进农村敬老院向养老福利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培育各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行业,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对社会力量按标准投资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营运补贴。补助主体、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遵照《吐鲁番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实施意见》(吐地行办[2012]30号)执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县(市),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县(市)财政给予运营补助。
(四)科学制定规划,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计划,进一步落实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推进我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度。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优先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及用地。政府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鼓励和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跨行业将符合养老规划的医院、企业厂房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城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修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预留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新建社区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建配套规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旧小区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六)完善税收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的,一律减免注册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
(七)完善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完善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已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政策积极有序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发展养老志愿者,鼓励支持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社区居民开展志愿活动。
(八)落实医疗政策,促进社会养老服务高效运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辖区内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医疗、预防、康复等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医保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机构所设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及新农合相关政策给予支付。
(九)落实金融政策,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鼓励县(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项目,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贴息补助。
四、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运营正常。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将公立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以及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工资、管理经费,经批准进入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对象和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要求足额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县(市)居民平均水平。编制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人员编制方面要予以支持。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民福发〔1993〕6号)要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城市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与床位数比例不低于1:10,农村敬老院人员编制与床位数比例不低于1:20。对管理人员不足的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社会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聘用合同工解决,聘用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民政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中止并追回相应的经费和资助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行业管理,促进服务规范。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定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完善服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行为规范化;要积极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类声讯和网络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关怀等方面的服务,做到服务载体信息化。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援助中心(站)资源,设立老年人维权服务中心,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结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公立养老机构内专业养老从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负责解决。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
五、加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民政、老龄、发改、财政、编委、教育、国土、卫生、住建、规划、人社、计生、文体广电、司法、税务、工商、金融、共青团、供电、通信等部门为成员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求,加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及时足额落实养老所需各类经费。编制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机构需求,及时合理落实机构、人员编制。教育部门要支持鼓励大中专院校增设与老年服务相适应的专业学科和教学内容,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优惠政策。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宽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规划、指导养老机构医疗站(点)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积极为养老机构安排公益性岗位,维护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养老的扶持政策。广电、供电、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相关优惠政策。司法部门要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扶持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共青团组织要积极招募志愿者开展护理、陪护等养老培训及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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