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颁布单位:中国 缅甸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2月1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

愿望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持久和平和亲密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睦邻关系和友好合作是符合两国的切身利益的,

决定为此目的,根据两国共同倡议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本条约,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缔约双方承认和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条缔约双方之间应有持久的和平和亲密的友谊,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

第三条缔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

第四条缔约双方声明,它们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第五条由于对本条约或本条约的一条或数条的解释或应用而发生的任何分歧或争论,应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条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互换。

二、本条约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有效期十年。

三、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条约,只要在一年前用书面将此种意图通知另一方。

缅甸联邦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60年1月28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奈温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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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2月19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5月12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相关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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