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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关于中、斐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颁布单位:中国 斐济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5-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关于中、斐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起,互相承认和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斐济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斐济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国政府支持斐济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发展致力于和平的自给经济所作的努力。
中、斐两国政府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斐济政府代表
驻澳大利亚使馆临时代办驻澳大利亚高级专员
朱启祯拉曼·纳拉扬·纳尔
(签字)(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于堪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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