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提高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集中供养高于分散供养标准800元以上。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资金到位。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优先安排低保、五保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市财政根据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资金补助。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做到应保尽保。严肃认真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任何地方不得设置前提条件限制或者拖延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淮政办发(2014)20号.doc
http://222.184.59.59:8180/zwgk/fckeditor/DownLoadServlet?path=/zwgk/UserFiles/File/淮政办发(2014)20号.doc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