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市区部分大气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锡政发〔1999〕46号

市政府对市区部分大气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

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50家大气污染单位、11

家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具体名单、限期治理要求和时限见附

件)。

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单位,要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治理达标,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各级政府和环境保

护部门要抓好跟踪监督,严格执法,确保治理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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