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8〕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市安全局、市保密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全市各计算机应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成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公安保卫部门和计算机应用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小组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三、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研究、收集、保存计算机病毒。

(二)出版、传播、制造、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机理、病毒源程序及其防治的书籍资料和媒体。

(三)举办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其防治的讲座和学习班。

(四)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

四、全市各单位新建计算机系统网络时,应在建设前将机房及系统网络安全保护方案报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已经投入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和机房,经检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须经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的计算机公司须到市公安局登记备案。

六、各计算机使用单位发生计算机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市公安局报告。计算机案件包括:

(一)以计算机为工具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

(二)针对计算机资产进行的犯罪案件(包括计算机被盗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等);

(三)利用计算机进行反动宣传的案件;

(四)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事故(包括计算机系统遭受火灾、水灾、雷击或由于管理上出现漏洞和操作不当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大量丢失而影响正常运转的);

(五)涉及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学等重要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失窃秘密案件等;

(六)其它涉及计算机及高科技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

七、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检测,防止其蔓延。如发现新型病毒和大面积的计算机病毒感染,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报告。市公安局在检查中发现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要进行清毒,并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

八、市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须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30日内到市公安局备案;已经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发布30日内到市公安局补办备案手续。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与国际联网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30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通知的,市公安局将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