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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市政字〔2004〕32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做如下修改:
一、《黑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市政府1号令)
(一)第九条第二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采取节育措施的”删除。
(二)第九条第十一项“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修改为“人户分离、对家庭成员情况提供不清,致使难以查明的。”
二、《黑河市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4号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勘探工程竣工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所在县(市)区文物管理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勘探工程竣工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所在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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