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办发〔2006〕3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积极培育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通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要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储存烟花爆竹要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要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有醒目的危险标志。

四、依法开展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工作,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开展广泛地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贸易口岸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要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规程及安全经营、保管、运输常识和燃放技术等。

七、为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经市编委批准,调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今后人员变动按相应职务自动补充,不再另行文)。名单如下:

组长:梁桥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洪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张成彬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贵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德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胡向明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刘彦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书记

张伟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刘峰牡丹江铁路公安处副处长

王晓军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孙书良(兼);办公室副主任:孟宪志(兼)、霍峰(兼)、刘国萍(兼)、王镇安(兼)。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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