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发〔2005〕3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遵循促进发展、提高效率、权责一致的原则,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向县(市)下放330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对第一批下放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其中调整下放方式的13项,取消市(州)备案的33项。各市(州)、县(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操作办法》(吉政办发〔2005〕46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省政府下放到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县(市)政府及部门要立即与省直部门进行对接,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下放权限的落实。所有下放权限都要进入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下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省直部门要主动与市(州)、县(市)政府部门搞好衔接,组织培训,指导市(州)和县(市)落实好下放权限,并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省直各部门以及市(州)、县(市)政府和部门都要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省加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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