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将南通市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将南通市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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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将南通市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95号
海门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水利局、人事局、编办《关于将南通市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属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将南通市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属地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人事局市编办二○○六年八月)
2000年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省水利厅所属的南通市农水科研站(驻海门市天补镇)移交南通市管理(苏财农〔2000〕8号、苏水农〔2000〕2号)。为进一步理顺该农水科研站管理体制,决定将该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属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南通市农水科研站在职、退休人员和资产整体移交海门市管理。
二、南通市农水科研站由省下放南通市管理以来,省下拨的经费为每年15万元,移交海门市管理后,省下拨的经费由南通市财政全额转拨。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按照2005年部门预算数,每年另拨经费11.35万元。在结算方式上,每年年终由南通市财政与海门市财政单独结算(2006年结算数为26.35万元扣除市财政已拨部分)。
三、南通市农水科研站职工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购置商品房并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经南通市房管部门审核,其购房补贴由南通市财政另行予以补助。
四、南通市农水科研站成建制移交海门市管理后,海门市要加强对农水科研站的领导,积极推进改革,增强其发展活力,更好地推动水利科研和推广工作开展,为水利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要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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