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0-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2月29日葫芦岛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驻会者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

第五条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1年内3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应主动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根据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准备。

第七条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参加对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表决后,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九条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经常走访代表和选民,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保持清正廉洁,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和不宜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在外事活动中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违反本守则的,向常委会作出检查,并认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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