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葫芦岛市贯彻辽宁省2006—2008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葫芦岛市贯彻辽宁省2006—2008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7〕16号
关于转发葫芦岛市贯彻辽宁省2006—2008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采供血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遏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4号)、《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辽宁省2006-2008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辽卫字〔2006〕17号),市卫生局制定了《葫芦岛市贯彻<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贯彻《辽宁省2006-2008年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强全市采供血机构及血源管理,保证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及《血站管理办法》及《辽宁省2006-2008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我市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采供血机构数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的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采供血机构,构建与我市人口数量、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经济、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促进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保证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防止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确保我市输血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机构设置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及医学发展需要,根据我市采供血机构的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机构设置如下:
1、全市设置一个中心血站,即葫芦岛市中心血站。
2、全市不再设置县(市)级基层采供血机构。建昌县血站于2007年4月底前撤销。
3、为确保和方便偏远地区临床用血,县(市)政府要成立独立的无偿献血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无偿献血办公室下设2个区域性中心储血室,即:兴城市区域性中心储血室;绥中县区域性中心储血室。
4、为满足临床用血,市中心血站在建昌县无偿献血办公室下设“葫芦岛市中心血站固定采血点”。市中心血站将建昌县的采血工作授权给建昌县无偿献血办公室。
在全地区设置6个流动采血点(采血车)。其中,在市城区设置2个流动采血点(采血车);在兴城市和绥中县各设置1个流动采血点(采血车);在南票区设置1个流动采血点。逐步完善以市中心血站为中心,主要城区、县(市)为重点,乡村或镇为外沿的献血(采血)服务网络。
5、已获准开展临床用血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已获准开展临床用血的一级医疗机构设立储血室。
三、明确责任
1、市中心血站负责全市的采供血业务指导、质量控制、血液集中检测工作及医疗机构用血的培训工作。
2、县(市)无偿献血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是:在葫芦岛市无偿献血办公室及葫芦岛市中心血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业务指导和无偿献血互助金的退返及血费收取工作。其下设的固定采血点的工作职能是:负责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的采集与血液成分制备工作,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四、保障措施
1、县(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辽宁省《区域性中心储血室管理标准》中的人员配置要求,妥善安置好人员,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采供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市中心血站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建昌县的血液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和技术操作常规,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每半年对县(市)固定采血点和中心储血室检查一次,并上报检查结果。
3、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市中心血站、建昌县固定采血点、县(市)中心储血室及临床用血单位的输血科进行监管管理,保证全市临床用血的需求及血液质量与安全。
4、建昌县固定采血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献血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与血液成分制备工作。
5、建昌县的采供血工作在市中心血站的授权期间,采血与血液成分制备及血液质量管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否则将终止授权,彻底取消采血资格。
五、工作要求
1、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血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全面贯彻落实设置规划。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无偿献血可持续发展,要把血液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重要环节来抓,对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给与必要的资金保障。采供血服务及相关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发展输血事业和兑现无偿献血政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沉淀”、挪作它用。
2、在对县(市)基层采供血机构实施撤并工作过程中,认真做好撤销机构采供血工作原始记录的交接、保管工作;妥善安置人员,维护稳定的社会局面;现有的房屋设备作为国有资产,通过整合,继续用于发展当地卫生事业。衔接好调整后新格局的采供血环节,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过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持续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相关岗位人员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质量管理以及技术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不断强化对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保证临床的用血质量和用血安全。市卫生局将对我市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临床安全用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示。
4、各县(市)无偿献血办公室要按照辽宁省卫生厅《区域性中心储血室管理标准》要求,设置“区域性中心储血室”,负责该地区临床用血的储存和供应,建立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的储血、供血服务体系。区域性中心储血室的设置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于12月28日前报省卫生厅批准。
5、市中心血站在采供血服务区域内设置的流动采血车和在县(市)设置的固定采血点的数量和位置要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将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6、为保证采供血服务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特别是满足农民献血、用血的要求,我市建立献血、采血、储血、供血、用血服务网络体系。2007年底前市中心血站完善采供血信息网络化建设工作。
7、各级献血办公室和市中心血站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及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积极探索和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促进献血者一次随机献血向主动预约多次献血转变;每次献血200毫升向400毫升转变;捐献全血向捐献机采血液成分转变;并逐步把献血工作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在低危人群中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及应急献血预备队伍,随时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持续性的保持用血100%来源于自愿无偿献血的良好态势。采供血机构要转变观念、转换工作方式,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努力为献血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卫生、温馨的献血环境和优质的献血服务。
8、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临床输血治疗实际需要,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的血液。已获准开展临床用血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备用血液的储存与发放。已获准开展临床用血的一级医疗机构负责用血时的血液保存和记录。
9、医疗机构需要紧急输血抢救患者而自行采集血液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血站血液供应不足或交通不便地区医疗机构急需用血抢救患者时,在具备采血条件下,征得市卫生局同意后,可进行临时自行采血。
10、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卫生监督所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坚持经常性执法监督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纠正采供血执业及临床用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保证血液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11、有关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并报送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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