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嘉兴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办发〔2006〕144号

关于建立嘉兴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嘉兴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建立嘉兴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二○○六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和省有关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规定,促进我市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20%的目标,现就我市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日益突出。切实把节能降耗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保障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各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

(一)公报指标为全市和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及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

(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贸委在每年1月底前联合公布上一年度的上述全部指标,每年7月底前公布上半年全市及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每年1月和7月同时公布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三)公布的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GDP和工业增加值采用2005年可比价(能耗指标中平湖市不含嘉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能源统计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保证能源统计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统计部门要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和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统计部门要切实重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沟通协调,并做好与建设、交通及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供应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和配合。电力、燃气、油品等能源供应单位要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经营及消费情况。嘉兴电力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地电力消费量报送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其余指标报送要求由市统计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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