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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潮府〔2005〕38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5〕38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幼儿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后,方可办园招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2月26日止,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带齐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地点填报办学基本情况登记表。
(一)潮安县、饶平县及湘桥区涉农街道(镇)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到所在镇或街道的中心学校(原教委办)办理;
(二)湘桥区非农街道和枫溪区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办理。
三、经全面审查后,对符合办园条件,经依法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妥其他相关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允许其继续办园招生。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民办幼儿园,一律于2006年2月25日前自行整改。整改期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机关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的,经依法补办相关登记手续后,允许办园招生。
对存在安全隐患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不得继续办园招生。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申报或拒不整。改的,视为违法举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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