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6日以粤府〔1995〕57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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