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6〕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信息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省行政区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需要请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省级地震应急。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的需求,请省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市党政军有关领导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员:韶关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信息局、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路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协调市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执行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请省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市科技信息局负责人

韶关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人

副主任: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财政局负责人

市水利局负责人

市建设局负责人

市粮食局负责人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和灾害损失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韶关市新华北路72号市科技信息局地震办公室,联系电话:8778178,传真:8768763。

2.3市科技信息局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

地震灾害

50—299人

6.5—7.0级

较大

地震灾害

20—49人

6.0—6.5级

一般

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5.0—6.0级

3.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对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

3.2信息报送和处理

3.2.1市科技信息局的震情速报

发生M≥3.0级地震,根据省地震监测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和震后30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迅速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报告地震参数。

3.2.2地震部门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地震后,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科技信息局、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市科技信息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省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科技信息局和省地震局报告。市科技信息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3.2.3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信息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科技信息局和市民政局。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3.2.4震情灾情公告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3.3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利用公共通讯网络和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电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赴地震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施,保持灾害现场与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市电信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3.4指挥与协调

3.4.1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

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依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估计向省政府汇报;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请求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请求省政府协调省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③协调韶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协调、安排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工作。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救护、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3.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通过各种渠道向地震灾区发布灾民求救方式和救灾指挥部的联系电话;

4、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5、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

6、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7、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8、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9、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10、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3.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韶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科技信息局协调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水利局组织力量对山塘、水库、电站、河堤等水利设施进行抢排险,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市交通局组织力量对公共客货交通运输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交通运输功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矿山进行抢排险。

3.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

环保部门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各部门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3.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3.9次生灾害防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3.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请求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并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3.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受灾情况,请求省政府协调邻近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3.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科技信息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3.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科技信息局和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4调查和总结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5.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救援分队、省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和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

队伍

县(市、区)

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

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伍

县(市、区)

急救医疗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

省人民医院

其它后备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市应急工作组

中国地震局现

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

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

定队伍

省、市地震部门和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

建设部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

建设厅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5.2.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公路局、市航道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5.2.4电力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5.2.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韶关军分区后勤部门等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2.7治安保障

市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8物资保障

市粮食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济贸易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9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安排发放。

5.2.10社会动员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5.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5.2.12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在我市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技术力量主要依靠省地震局储备的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完善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监督检查

由市科技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区和大中型水库、发电厂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科技信息局收集震情与社情,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将省地震局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县(市、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工作。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科技信息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市或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市或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在省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的应急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科技信息局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5年。

我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信息局承担。

8.2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人民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制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