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的市、县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的政策,限制非本辖区定点屠宰场的合格生鲜肉品进入本地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类市场的形成。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商运发〔2003〕157号)精神,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促进规模化、现代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加工管理,提高肉品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屠宰行业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要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或撤消定点资格。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为人民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坚决打破地方保护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搞活肉品流通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畜禽屠宰加工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还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保持供需市场的稳定。凡是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各市、县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各地在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制定相应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时,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本辖区外的定点屠宰厂肉品进入要一视同仁,不得制订任何带有地方封锁和保护的歧视性政策,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市、县要对制订的有关肉品流通的规章、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搞地方保护、设置壁垒、限制外地定点屠宰厂肉品在本辖区内流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整改结果由各省辖市政府于2003年8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加强对肉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由于生鲜肉品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均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活动,切实加强对肉品特别是生鲜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安全食品”有关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努力避免运输、销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等问题,确保肉品质量。肉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全省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肉品和搞地方保护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屠宰管理和肉品流通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肉食生产和流通工作提到重要日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尤其是重大事件要一查到底,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和不法分子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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