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许政办[2007]108号
颁布日期:2007-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广场、游园由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公布。广场、游园的具体界址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广场、游园实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周考评、月通报、季排名、年评比制度。考评工作由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条城市广场、游园的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广场、游园的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城管、建设、公安、环保、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广场、游园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履行《许昌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按时开闭夜景亮化设施;

(五)定时开放喷泉、音影等设施;

(六)加强动物管护。

第七条广场、游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好,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八条广场、游园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九条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应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宣传牌、广告牌、读报栏等设施,必须按照《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沿场叫卖;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六)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五)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十三条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携犬等宠物进入;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广场、游园内其他禁止的行为:

(一)露宿、乞讨;

(二)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

(三)在划定的区域外溜冰;

(四)洗涤、游泳等行为。

第十六条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七条广场、游园内不得举办各类商业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公益性宣传活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游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场、游园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广场、游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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