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36号

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严打月”活动刚刚结束,“鄂枝采0002号”、“宜都工团结号”和“鄂枝采15号”采砂船就因非法采砂分别于9月3日和9月5日被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暴露出我市长江采砂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为巩固“严打”成果,防止非法采砂行为反弹,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决不姑息。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现已查获的非法采砂船只,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从快处罚,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我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长江防洪和航道交通安全。

二、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所属采砂船只进行重新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并指定停靠地点,实行集中封存。要建立监管责任制,明确专人,实行24小时看管。对于外籍采砂船只,要及时清理出宜昌水域。节假日期间要严格现场值班制度和定时巡查制度,增加巡查密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对在采砂管理中以收代罚、以罚代管或与采砂业主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履行《宜昌市长江河道禁止采砂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严重非法采砂现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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